根據(財稅[2008]160號)第四條規定,公益性社會團體是指依據國務院發佈的《基金會管理條例》和《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的規定,經民政部門依法登記、符合以下條件的基金會、慈善組織等公益性社會團體:
(一)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二條規定的條件(即公益性社會團體,是指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基金會、慈善組織等社會團體:依法登記,具有法人資格;以發展公益事業為宗旨,且不以營利為目的;全部資産及其增值為該法人所有;收益和營運結余主要用於符合該法人設立目的的事業;終止後的剩餘財産不歸屬任何個人或者營利組織;不經營與其設立目的無關的業務有健全的財務會計制度;捐贈者不以任何形式參與社會團體財産的分配;)
(二)申請前3年內未受到行政處罰;
(三)基金會在民政部門依法登記3年以上(含3年)的,應當在申請前連續2年年度檢查合格,或最近1年年度檢查合格且社會組織評估等級在3A以上(含3A),登記3年以下1年以上(含1年)的,應當在申請前1年年度檢查合格或社會組織評估等級在3A以上(含3A),登記1年以下的基金會具備本款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條件;
(四)公益性社會團體(不含基金會)在民政部門依法登記3年以上,凈資産不低於登記的活動資金數額,申請前連續2年年度檢查合格,或最近1年年度檢查合格且社會組織評估等級在3A以上(含3A),申請前連續3年每年用於公益活動的支出不低於上年總收入的70%(含70%),同時需達到當年總支出的50%以上(含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