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財稅[2008]160號)第十條第二款規定,因年度檢查不合格或最近一次社會組織評估等級低於3A而被取消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的,1年內不得重新申請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因申請時有弄虛作假行為、存在偷稅行為或為他人偷稅提供便利行為、存在違反該組織章程的活動,或者接受的捐贈款項用於組織章程規定用途之外的支出等情況和和受到行政處罰而被取消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的,3年內不得重新申請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
存在偷稅行為或為他人偷稅提供便利行為、存在違反該組織章程的活動,或者接受的捐贈款項用於組織章程規定用途之外的支出等情況,應對其接受捐贈收入和其他各項收入依法補徵企業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