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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經取得捐贈稅前扣除資格的公益性社會團體是否要再申請捐贈稅前扣除資格?

發佈時間:2009-03-25 1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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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據(滬國稅所[2009]24號)第六條規定,已經取得和未取得捐贈稅前扣除資格的公益性社會團體,均應按本通知的規定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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