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公益性社會團體,應取消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
(一)年度檢查不合格或最近一次社會組織評估等級低於3A的;
(二)在申請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時有弄虛作假行為的;
(三)存在偷稅行為或為他人偷稅提供便利的;
(四)存在違反該組織章程的活動,或者接受的捐贈款項用於組織章程規定用途之外的支出等情況的;
(五)受到行政處罰的。取消公益性社會團體捐贈稅前扣除資格的管理。
根據《財政部稅務總局民政部關於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財稅〔2018)110號)第一條,財稅〔2008〕160號中的“行政處罰”,是指稅務機關和登記管理機關給予的行政處罰(警告或單次1萬元以下罰款除外)。
政策依據:財稅〔2008〕160號、財稅〔2018〕110號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