鼓勵企業從事新技術、新産品、新工藝的研究開發活動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稅收優惠的重點內容之一。為落實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優惠政策,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先後下發了《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科技部關於完善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119號)、《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研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歸集範圍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40號)、《財政部 稅務總局 科技部關於企業委託境外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有關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8〕64號)、《財政部 稅務總局 科技部關於提高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比例的通知號》(財稅〔2018〕99)、《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進一步完善研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3年第7號)、《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優化預繳申報享受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政策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 財政部公告2023年第11號),具體落實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所得稅優惠政策。
企業開展研發活動中實際發生的研發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産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實際發生額的100%在稅前加計扣除;形成無形資産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無形資産成本的200%在稅前攤銷。自2023年1月1日起,企業在7月份和10月份預繳申報企業所得稅時,能準確歸集核算研發費用的,可以結合自身生産經營實際情況,自主選擇就當年上半年和當年前三季度研發費用享受加計扣除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