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保護稅徵管涉及機制銜接、資訊共用等多方面難題,應在厘清各方權利義務關係的基礎上,建立多部門分工協作機制,構建分級分類徵管體系。
即將在2018年1月1日起開徵的環境保護稅法明確了“企業申報、稅務徵收、環保監測、資訊共用”的稅收徵管模式。這種全新的多部門協作稅收徵管模式,有別於其他傳統稅種,無論在理論還是實踐方面都無現成的經驗可循。
為此,上海市地稅局走訪調研近2/3的排污繳費企業,解析費與稅徵管差異,梳理環境保護稅徵管難點和存在問題,探索研究如何完善環境保護稅徵管體系。
稅與費基本要素比較
環境保護稅在徵稅對象、計稅依據方面與現行排污費具有較高的一致性,但又不完全相同。
從徵稅(費)對象看,大氣污染物、水污染物保持不變,固體廢物徵收範圍擴大,不再局限于危險廢物,同時噪聲徵收範圍減小,不對建築噪聲徵收環境保護稅。
從稅率(收費標準)看,大氣污染物和水污染物徵收標準的下限較上海市排污費有所提高,噪聲徵收檔次減少,每一檔次稅額較排污費降低。根據上海市環保部門提供的數據,全市大氣污染物排放是排污收費的主要來源,佔排污收費總金額的85%以上,水污染物排放佔比4%。考慮到上海市原排污費針對大氣污染物中的氮氧化物、二氧化硫,以及水污染物中的化學需氧量、氨氮等重污染因子實行較高標準的差別費率,如果地方政府在授權範圍內繼續保留重污染因子的差別稅額,下限上浮帶來的影響不大。
從計(費)稅依據看,基本相同。但對排放值或排放量超過限值或總量指標的,環境保護稅無加倍徵收規定。稅法中噪聲計稅依據為每3分貝一檔,排污費中為每1分貝一檔。
從稅(費)額的確定看,排污費金額由環境主管部門先確認再申報,環境保護稅由納稅人自行確定和申報,強調納稅人自主如實申報的責任。
從減免稅(費)政策看,上海市排污費實行多檔減免政策,主要鼓勵企業採取節能減排的措施。環境保護稅優惠檔次為2檔,減免力度小于排污費,但授權地方政府對企業用於污染物自動檢測設備的投資予以資金和政策支援。
徵管難點及問題
徵管對專業技術要求高。環境保護稅涉及的環保知識專業性強,徵收初期稅務機關無論從機構設置還是人員相關業務知識、徵管技能儲備都比較缺乏。
企業自主申報能力弱。目前企業計算填報排污費多依靠環保部門,自行計算的參與度不高。環境保護稅要求納稅人自行申報,部分企業,尤其是中小企業自主申報能力不足。
部門協作要求高。環境保護稅法是我國第一部明確寫入部門資訊共用和工作配合機制的單行稅法,將對環保和稅務的分工協作提出更高要求。
徵管思路及對策
環境保護稅徵管涉及機制銜接、資訊共用等多方面難題,應在厘清各方權利義務關係的基礎上,建立多部門分工協作機制,構建分級分類徵管體系。
全流程管理,多部門協同的綜合治理體系。一是厘清徵管工作中各方的權利和義務,使稅務機關的徵收主體責任,環保部門的污染物監測管理和環境保護管理主體責任,納稅人的自行申報主體責任得到有機統一。二是建立多部門聯動的分工協作機制。應明確徵管全流程中各部門工作職能和協作模式,發揮各自優勢,齊抓共管。三是依託大數據,實現風險閉環管理。稅務機關負責對相關稅款徵收和風險識別、應對,發現疑點資訊及時提請環保部門復核。環保部門負責環境保護監督管理並將相關資訊及時傳遞給稅務機關。
差別化管理,分級分類的風險導向性徵管體系。根據環保部門排污資訊掌握程度、環境影響評價管理等級的不同,將環境保護稅納稅人分為重點監控納稅人、一般監控納稅人和核定徵收納稅人三類,抓住重點,控制風險,簡化徵管。一是將所有安裝使用符合國家規定和監測規範的污染物自動監測設備的納稅人劃定為重點監控納稅人。調研發現,上海市原排污費實行分類管理制度,少數污染源重點控制企業(佔總量12%左右)排污費繳納金額佔到全市排污費總量的2/3,預計繳納的環境保護稅稅額將佔總額的1/2以上。因此,這些納稅人是環境保護稅徵收管理的重中之重。此類企業的環保監測專業化程度較高,稅務機關通過環保部門在環境保護稅核心徵管共用平臺傳遞的監測數據和排污許可執行臺賬,基本能夠完成對該類型納稅人的風險管理和識別工作。二是對未安裝使用污染源自動監測設備,但能夠出具監測機構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和監測規範監測數據或者明確適用排污系數、物料衡算計算方法的納稅人,按照一般監控納稅人管理。稅務機關按照稅源資訊採集時確定的污染物排放計算方法計算環境保護稅。三是對未安裝使用污染源自動監測設備並且無法出具監測機構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和監測規範監測數據或者無法明確適用排污系數、物料衡算計算方法的納稅人,按核定徵收納稅人管理,實行簡易申報模式。可按照環保部門根據本市污染物排放實際情況確定並向社會公佈的抽樣測算方法,核定計算環境保護稅應納稅額,或根據相關行業經濟指標確定相對合理的計算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