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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保護稅問題解答(一)

發佈時間:2018-02-02 0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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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問:環境保護稅的納稅人有哪些?

  答:《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稅法》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的其他海域,直接向環境排放應稅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産經營者為環境保護稅的納稅人。

 

  2.問:對於環境保護稅的納稅人來説,哪幾類污染物需要繳稅?

  答:環境保護稅的徵稅對象確定為大氣污染物、水污染物、固體廢物和噪聲,具體應稅污染物依據稅法所附《環境保護稅目稅額表》、《應稅污染物和當量值表》的規定執行。

 

  3.問:居民個人也産生生活污水和垃圾,需要繳納環境保護稅嗎?

  答:居民個人不屬於稅法規定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産經營者,不繳納環境保護稅。

 

  4.問:建築施工噪聲、交通噪聲徵稅嗎?

  答:根據環境保護稅法規定,目前未將建築施工噪聲和交通噪聲納入徵收範圍。

 

  5.問:環境保護稅有哪些優惠政策?

  答:首先,稅法規定了五項暫予免稅的情形:一是為支援農業發展,對除規模化養殖外的農業生産排放的應稅污染物暫予免稅。二是考慮到現行稅制中已有車船稅、消費稅、車輛購置稅等稅種對機動車的生産和使用進行調節,對促進節能減排發揮了積極作用,因此,對機動車、船舶和航空器等流動污染源排放的應稅污染物暫免征稅。三是根據國家有關規定,達標排放污染物的城鄉污水集中處理、生活垃圾集中處理場所免繳排污費,為保持政策的連續性,對依法設立的城鄉污水集中處理、生活垃圾集中處理場所向環境達標排放的應稅污染物暫予免稅。四是為鼓勵固體廢物綜合利用,減少污染物排放,對納稅人符合標準綜合利用的固體廢物暫免征稅。五是國務院批准暫免征稅的其他情形。

  其次為充分發揮稅收的激勵引導作用,進一步調動企業改進技術工藝、減少污染物排放的積極性,稅法根據納稅人排放污染物濃度值低於國家和地方規定排放標準的程度不同,設置了兩檔減稅優惠,即納稅人排污濃度值低於規定標準30%的,減按75%徵稅;納稅人排污濃度值低於規定排放標準50%的,減按50%徵稅。

 

  6.環境保護稅的稅率是如何規定的?

  答:根據稅法規定,大氣污染物的稅額幅度為1.2元至12元,水污染物的稅額幅度為1.4元至14元。對固體廢物和噪聲實行固定稅額。其中,固體廢物按不同種類,稅額標準為每噸5元—1000元;噪聲按超標分貝數,稅額標準為每月350元—11200元。

  經市政府提請市十四屆人大常委會四十一次會議表決通過,上海市應稅大氣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環境保護稅適用稅額標準為:自2018年1月1日起,上海市大氣污染物中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的適用稅額分別為6.65元/污染當量、7.6元/污染當量;其他大氣污染物的適用稅額為1.2元/污染當量。水污染物適用稅額為:化學需氧量適用稅額為5元/污染當量,氨氮適用稅額為4.8元/污染當量,第一類水污染物適用稅額為1.4元/污染當量;其他類水污染物適用稅額為1.4元/污染當量。自2019年1月1日起,對上述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的適用稅額分別調整為7.6元/污染當量、8.55元/污染當量。

 

  7.問:對徵收環保稅的污染物,如何確定計稅依據?

  答:一是對應稅大氣污染物、水污染物,按照污染物排放量折合的污染當量數確定。污染當量數,以該污染物的排放數量除以該污染物的污染當量值計算。每種應稅大氣污染物、水污染物對應的污染當量值,依照稅法所附《應稅污染物和當量值表》執行。

  二是對應稅固體廢物,按照固體廢物的排放量確定。固體廢物的排放量是指不符合國家和地方環境保護標準貯存或者處置的固體廢物的數量。

  三是對工業噪聲,按照超過國家規定標準的分貝數確定。超過國家規定標準的分貝數是指實際生産的工業噪聲與國家規定的工業噪聲排放標準限值之間的差值。

 

  8.問:什麼是污染當量?

  答:污染當量是指根據各種污染物或污染排放活動對環境的有害程度以及處理的技術經濟性,衡量不同污染物對環境污染的一個綜合性指標或計量單位。相同污染當量的不同污染物,其污染程度基本相當。

 

  9.問:污染物排放量是如何計算出來的?

  答:為準確地監測和計算污染物排放量,主要採取以下措施:一是要求重點排污單位依法安裝自動監測設備,按自動監測數據計算。二是對未安裝自動監測設備的企業,按監測機構出具的監測數據計算污染物排放量。三是對污染物種類多且不具備監測條件的,按照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公佈的排污系數或者物料衡算方法計算污染物排放量。四是不能按照前三種方法計算的,按照抽樣測算方法核定計算污染物的排放量,相關計算方法由省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制定並向社會公佈。

 

  10.問:單位有自己的監測人員和監測設備,請問自行監測的數據是否能作為計算污染物排放量的依據?

  答:《環境保護稅法實施條例》第九條規定,對於納稅人自行對污染物進行監測所獲取的監測數據,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和監測規範的,在計算環境保護稅時視同監測機構出具的監測數據。

 

  11.問:自動監測設備、委託外單位監測數據和環保部門監測數據不一致的情況,如何處理?

  答:《環境保護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納稅人申報的污染物排放數據與環境保護主管部門交送的相關數據不一致的,按照環境保護主管部門交送的數據確定應稅污染物的計稅依據。

 

  12. 問:工業園區的污水處理廠,需要繳納環保稅嗎?

  答:對為社會公眾提供生活污水處理服務的城鄉污水集中處理場所,在達標排放的情況下給予免征環境保護稅的優惠。但對服務工業園區企業的污水處理廠,需要繳納環境保護稅。

  13.問:環境保護稅怎麼申報呢?

  答:按照稅法規定,環境保護稅按月計算,按季申報繳納。不能按固定期限計算繳納的,可以按次申報繳納。納稅人按季申報繳納的,應當自季度終了之日起十五日內,向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並繳納稅款。納稅人按次申報繳納的,應當自納稅義務發生之日起十五日內,向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並繳納稅款。納稅人可以通過網上申報、到府申報等方式辦理納稅申報。

 

  14.問:從事海洋工程向海洋環境排放大氣污染物,環境保護稅計稅依據如何確定?

  答:《海洋工程環境保護稅申報徵收辦法》規定,從事海洋石油天然氣勘探開發生産等作業活動,向海洋環境排放大氣污染物的,按照每一排放口或者沒有排放口的應稅污染物排放量折合的污染當量數從大到小排序後的前三項污染物計徵。

 

  15.問:海洋工程環境保護稅的具體適用稅額標準如何執行?

  答:本市海洋工程環境保護稅應稅大氣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的具體適用稅額按照《關於本市應稅大氣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環境保護稅適用稅額標準等有關問題的通知》(滬財發〔2017〕8號)規定的稅額標準執行,生活垃圾按照環境保護稅法“其他固體廢物”稅額標準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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