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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類應稅污染物的環境保護稅計算方法示例

發佈時間:2018-02-02 0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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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稅法》第八條規定,應稅大氣污染物、水污染物的污染當量數,以該污染物的排放量除以該污染物的污染當量值計算。每種應稅大氣污染物、水污染物的具體污染當量值,依照本法所附《應稅污染物和當量值表》執行。

  第九條規定,每一排放口或者沒有排放口的應稅大氣污染物,按照污染當量數從大到小排序,對前三項污染物徵收環境保護稅。每一排放口的應稅水污染物,按照本法所附《應稅污染物和當量值表》,區分第一類水污染物和其他類水污染物,按照污染當量數從大到小排序,對第一類水污染物按照前五項徵收環境保護稅,對其他類水污染物按照前三項徵收環境保護稅。

  第十一條規定,環境保護稅應納稅額按照下列方法計算:(一)應稅大氣污染物的應納稅額為污染當量數乘以具體適用稅額;(二)應稅水污染物的應納稅額為污染當量數乘以具體適用稅額;(三)應稅固體廢物的應納稅額為固體廢物排放量乘以具體適用稅額;(四)應稅噪聲的應納稅額為超過國家規定標準的分貝數對應的具體適用稅額。

  本文以上海市為例,將4類污染物的環境保護稅應納稅額以示例計算。

  一、應稅大氣污染物應納稅額的計算  

  應稅大氣污染物應納稅額=污染當量數(前三項)×具體適用稅額

  應稅大氣污染物污染當量數=該污染物排放量÷該污染物的污染當量值

  例1:上海市A企業2018年1月向大氣中排放二氧化硫10千克,氮氧化物20千克,一氧化碳300千克,汞及其化合物1千克。上海市大氣污染物適用稅額標準為二氧化硫6.65元/污染當量、氮氧化物7.6元/污染當量、其他大氣污染物1.2元/污染當量。A企業只有一個排放口,計算該企業1月大氣污染物應繳納的環境保護稅。(相應污染物的污染當量值分別為0.95千克、0.95千克、16.7千克和0.0001千克)

  (一)計算各污染物的污染當量數(單位:千克)

  二氧化硫:10÷0.95=10.53

  氮氧化物:20÷0.95=21.05

  一氧化碳:300÷16.7=17.96

  汞及其化合物:1÷0.0001=10000

  (二)按污染當量數排序

  汞及其化合物(10000)>氮氧化物(21.05)>一氧化碳(17.96)>二氧化硫(10.53)

  (三)計算應納稅額(單位:元)

  汞及其化合物:10000×1.2=12000

  氮氧化物:21.05×7.6=159.98

  一氧化碳:17.96×1.2=21.55

  大氣污染物應納稅額:12000+159.98+21.55=12181.53

  二、應稅水污染物應納稅額的計算

  應稅水污染物應納稅額=污染當量數(第一類前五項、其他類前三項)×具體適用稅額

  應稅水污染物污染當量數=該污染物排放量÷該污染物的污染當量值

  例2:上海市B企業2018年1月向水體直接排放第一類水污染物總汞、總鎘、總鉻、六價鉻、總鉛、總鈹各1千克。排放其他類水污染物懸浮物(SS)、化學需氧量(CODcr)、氨氮各20千克,pH值檢測出是6、污水排放量400噸。上海市水污染物適用稅額標準為化學需氧量5元/污染當量、氨氮4.8元/污染當量、第一類水污染物1.4元/污染當量、其他類水污染物1.4元/污染當量。第一類水污染物的污染當量值分別為:0.0005、0.005、0.04、0.02、0.02、0.025;第二類水污染物的污染當量值分別為4、1、0.8(單位:千克);pH值5-6的污染當量值為5噸污水。

  (一)計算第一類水污染物的污染當量數並排序

  總汞:1÷0.0005=2000

  總鎘:1÷0.005=200

  總鉻:1÷0.04=25

  六價鉻:1÷0.02=50

  總鉛:1÷0.025=40

  總鈹:1÷0.01=100

  總汞(2000)>總鎘(200)>總鈹(100)>六價鉻(50)>總鉛(40)>總鉻(25)

  (二)計算第一類水污染物應納稅額(單位:元)

  總汞:2000×1.4=2800

  總鎘:200×1.4=280

  總鈹:100×1.4=140

  六價鉻:50×1.4=70

  總鉛:40×1.4=56

  第一類水污染物應納稅額:2800+280+140+70+56=3346

  (三)計算其他類水污染物的污染當量數並排序(單位:千克)

  懸浮物(SS):20÷4=5

  化學需氧量(CODcr):20÷1=20

  氨氮:20÷0.8=25

  pH值:400÷5=80

  pH值(80)>氨氮(25)>化學需氧量(CODcr)(20)>懸浮物(SS)(5)

  (四)計算其他類水污染物應納稅額(單位:元)

  pH值:80×1.4=112

  氨氮:25×4.8=120

  化學需氧量(CODcr):20×5=100

  其他類水污染物應納稅額:112+120+100=332

  (五)計算應納稅額(單位:元)

  水污染物應納稅額:3346+332=3678

  三、應稅固體廢物應納稅額的計算

  計算公式:固體廢物應納稅額=〔産生量-綜合利用量(免征)-貯存量和處置量(不屬於直接向環境排放污染物)〕×適用稅額

  例3:上海市C企業2018年1月産生煤矸石100噸,其中綜合利用的煤矸石20噸(符合國家和地方環境保護標準),在符合國家和地方環境保護標準的設施貯存30噸,計算C企業1月煤矸石應繳納的環境保護稅。

  計算方式:應納稅額=(100-20-30)×5=250(元)

  四、應稅噪聲應納稅額的計算

  計算公式:應稅噪聲應納稅額=超過國家規定標準的分貝數對應的具體適用稅額

  例4:上海市D企業2018年1月在a作業場存在噪聲超標。晝間,a作業場所超標1-3分貝,沿邊界長度超過100米只有一處噪聲超標,超標天數為14天;夜間,a作業場所超標7-9分貝,沿邊界長度超過100米有兩處以上噪聲超標,超標天數為15天。計算D企業2018年1月噪聲污染應繳納的環境保護稅。

  計算方式:晝、夜均超標的環境噪聲,晝、夜分別計算應納稅額,累計計徵。

  a作業場晝間應納稅額=350÷2(元)=175(元)(注:聲源一個月內超標不足15天,減半計算)

  a作業場夜間應納稅額=1400×2=2800(元)(注:沿邊界長度超過100米有兩處以上噪聲超標,按兩處計算)

  應納稅額=175+2800=2975(元)

  根據以上案例可知,計算應稅大氣、水污染物應納稅額的關鍵在於明確污染當量數、污染當量數的排序以及適用稅額;噪聲應納稅額計算,需注意是否符合《環境保護稅稅目稅額表》中的備註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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