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件依據
1、《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延續實施普惠金融有關稅收優惠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22號)
(二)政策主要內容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延續支援農村金融發展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44號)、《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小額貸款公司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48號)中規定於2019年12月31日執行到期的稅收優惠政策,實施期限延長至2023年12月31日。
具體政策為:
對金融機構農戶小額貸款的利息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按90%計入收入總額。
對保險公司為種植業、養殖業提供保險業務取得的保費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按90%計入收入總額。
對經省級金融管理部門(金融辦、局等)批准成立的小額貸款公司取得的農戶小額貸款利息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按90%計入收入總額。
對經省級金融管理部門(金融辦、局等)批准成立的小額貸款公司按年末貸款餘額的1%計提的貸款損失準備金准予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