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件依據
《關於基礎設施領域不動産投資信託基金(REITs)試點稅收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3號)
(二)政策主要內容
1、設立基礎設施REITs前,原始權益人向項目公司劃轉基礎設施資産相應取得項目公司股權,適用特殊性稅務處理,即項目公司取得基礎設施資産的計稅基礎,以基礎設施資産的原計稅基礎確定;原始權益人取得項目公司股權的計稅基礎,以基礎設施資産的原計稅基礎確定。原始權益人和項目公司不確認所得,不徵收企業所得稅。
2、基礎設施REITs設立階段,原始權益人向基礎設施REITs轉讓項目公司股權實現的資産轉讓評估增值,當期可暫不繳納企業所得稅,允許遞延至基礎設施REITs完成募資並支付股權轉讓價款後繳納。其中,對原始權益人按照戰略配售要求自持的基礎設施REITs份額對應的資産轉讓評估增值,允許遞延至實際轉讓時繳納企業所得稅。
3、原始權益人通過二級市場認購(增持)該基礎設施REITs份額,按照先進先出原則認定優先處置戰略配售份額。
(三)政策要點解析
1、適用範圍
本公告適用範圍為證監會、發展改革委根據有關規定組織開展的基礎設施REITs試點項目。
2、執行時間
本公告自2021年1月1日起實施。2021年1月1日前發生的符合本公告規定的事項,可按本公告規定享受相關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