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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規模納稅人免征增值稅有關操作問答

發佈時間:2019-01-31 16: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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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為切實貫徹財稅(2019)13號和國家稅務總局2019年4號公告關於小規模納稅人免征增值稅相關政策,結合實際情況,現將本市涉及的有關操作問題明確如下:

  一、哪些小規模納稅人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稅政策?

  答:1.按月申報增值稅的小規模納稅人,從事銷售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産和不動産的月度銷售額合計不超過10萬元(含10萬元,下同)的;

  2.按季申報增值稅的小規模納稅人,從事銷售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産和不動産的季度銷售額合計不超過30萬元(含30萬元,下同)的。

  二、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免征的銷售額的計算口徑是什麼?

  答:增值稅銷售額是指不含稅銷售額:

  1.包括自開票銷售額、代開票銷售額和不開票銷售額,當期銷售額包括銷售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産和不動産的總和。

  2.對於適用增值稅差額徵收政策的小規模納稅人,以差額扣除後的銷售額確定是否可以享受免稅政策。

  3.同時,小規模納稅人本月包含銷售不動産的銷售額超過10萬元(季度30萬元),但在扣除本期發生的銷售不動産的銷售額後月銷售額仍未超過10萬元(季度30萬元)的,其扣除銷售不動産的銷售額後的部分也可享受小規模納稅人免稅政策。

  三、小規模納稅人兼行銷售貨物或者服務業務,如何享受政策?

  答: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兼行銷售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産、或者不動産的,不再分開核算,應合併計算適用免征增值稅優惠政策。

  四、小規模納稅人如何辦理免征增值稅的申請手續?

  答:納稅人享受小規模納稅人免征增值稅政策,無需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備案或審批,在增值稅納稅申報環節即可同步享受政策。

  五、小規模納稅人享受免征增值稅納稅人如何申報?

  答:小規模納稅人免征增值稅申報,應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後增值稅納稅申報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13號)的規定,在《增值稅納稅申報表(小規模納稅人適用)》第10欄“小規模納稅人免稅銷售額”或第11欄“未達起徵點銷售額”欄次填報。

  適用增值稅差額徵稅政策的小規模納稅人享受免征增值稅政策,應以差額後的銷售額填寫在《增值稅納稅申報表(小規模納稅人適用)》的相應欄次,差額扣除的部分應填寫在《增值稅納稅申報表(小規模納稅人使用)附列資料》的相應欄次。

  六、小規模納稅人享受免征增值稅納稅人代開票有何規定?

  答:享受小規模納稅人免征增值稅的納稅人,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應按規定繳納稅款。

  享受小規模納稅人免征增值稅的納稅人,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代開增值稅普通發票,在當期累計代開票銷售額低於免征標準前,代開票時暫不徵收增值稅;一旦當期累計代開票銷售額超過免征標準,則應對當期全部代開票銷售額一併計徵。

  按照現行政策規定,小規模納稅人取得屬於免征增值稅項目的收入(如技術開發、技術轉讓免稅項目),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應開具普通發票。

  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月銷售額不超過10萬元(按季納稅30萬元)的,當期因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已經繳納的稅款,在專用發票全部聯次追回或者按規定開具紅字專用發票後,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退還。代開普通發票已經繳納的稅款,在辦理納稅申報時可以申請退還。

  七、對小規模納稅人自開增值稅發票的規定有何變化?

  答:1.對於應使用新系統開具發票的規定從月銷售額超過3萬元(按季納稅9萬元),變更為月銷售額超過10萬元(按季納稅30萬元)的小規模納稅人應使用新系統開具發票。

  2.七個試點行業的小規模納稅人仍可以通過新系統自行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但月銷售標準從超過3萬元(按季納稅9萬元),變更為月銷售額超過10萬元(按季納稅30萬元)。

  3.一般納稅人在轉登記成為小規模納稅人後可以繼續使用現有稅控設備繼續開具增值稅發票,在轉登記日前已做增值稅專用發票票種核定的,還可以繼續通過增值稅發票管理系統自行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除銷售不動産以外),不需要繳銷稅控設備和增值稅發票。

  八、小規模納稅人免征增值稅政策執行起始時間?

  答:本次小規模納稅人免征增值稅政策自2019年1月1日起執行,因此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在2019年1月1日之後的應稅銷售額,符合條件的均可以享受政策。

  九、個人一次性取得數月出租不動産的租金收入,應怎樣適用免稅政策?

  答:其他個人(不含個體工商戶)採取一次性收取數月租金(包括預收款)的形式出租不動産取得租金收入,都可以在對應的租賃期內平均分攤,分攤後月租金不超過10萬元的,可以免征增值稅優惠政策。

  十、2018年申請過轉登記,2019年是否還能再次申請?

  答:部分納稅人在2018年曾申請轉登記為小規模納稅人,後又登記成為一般納稅人的,在2019年內,只要仍符合轉登記日前連續12個月(按季申報,連續4個季度)銷售額不超過500萬元的條件,仍可選擇轉登記為小規模納稅人一次。

  十一、怎樣理解選擇以1個月或者1個季度為納稅期限?

  答:按期申報的小規模納稅人可以選擇以1個月或者1個季度為納稅期限,納稅人可以按照實際經營情況申請變更,但是一經選擇變更,一個會計年度內,也就是當年的12月31日前不能再次申請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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