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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加快經濟恢復和重振行動方案》稅收政策操作細則

發佈時間:2022-06-10 1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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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 錄

  一、延長申報納稅期限

  (一)延長按月、按季申報納稅期限

  (二)延長2021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申報納稅期限

  二、房産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困難減免

  (一)出租房地産相關房産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困難減免

  (二)自用房地産以及被徵用房地産相關房産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困難減免

  三、加大增值稅留抵退稅力度

  四、快遞收派服務免征增值稅

  五、支援外貿出口退稅政策

  (一)完善加工貿易出口退稅政策

  (二)將信用保險賠款視為收匯辦理出口退稅

  六、階段性減徵部分乘用車購置稅

  七、支援高校畢業生就業創業稅收政策

  (一)支援高校畢業生就業稅收政策

  (二)支援高校畢業生創業稅收政策

 

  一、延長申報納稅期限

  (一)延長按月、按季申報納稅期限

  【政策內容】

  對按月、按季申報的納稅人,將4、5、6月份的申報納稅期限延長至6月30日。納稅人受疫情影響,在規定的期限內辦理申報納稅仍有困難的,可依法向稅務機關申請辦理延期申報,或者申請辦理延期繳納稅款,緩繳期限最長3個月。

  【執行期限】

  有效期至本市解除疫情防控措施。

  【政策文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及實施細則。

  【申請方式】

  符合延期申報或延期繳納稅款條件的納稅人,可以通過電子稅務局或辦稅服務廳提出延期申請。

  【辦理路徑】

  “對納稅人延期申報核準”事項:電子稅務局或辦稅服務廳;“對納稅人延期繳納稅款核準”事項:電子稅務局。

  【諮詢電話】

  021-12366

  【政策問答】

  1.受疫情影響,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在申報期內辦理申報仍有困難的,是否可以辦理延期申報?具體有哪些規定?

  答: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按照規定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或者報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確有困難,需要延期的,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向稅務機關提出書面延期申請,經稅務機關核準,在核準的期限內辦理。經核準延期辦理前款規定的申報、報送事項的,應當在納稅期內按照上期實際繳納的稅額或者稅務機關核定的稅額預繳稅款,並在核準的延期內辦理稅款結算。納稅人經核準延期辦理納稅申報的,其財務會計報表報送期限可以順延。

  2. 納稅人需要延期繳納稅款的,應當在什麼時間提出申請?

  答:納稅人需要延期繳納稅款的,應當在繳納稅款期限屆滿前提出申請。

  (二)延長2021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申報納稅期限

  【政策內容】

  對本市企業所得稅納稅人,將2021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申報納稅期限延長至6月30日。

  【執行期限】

  有效期至2022年6月30日

  【政策文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及實施細則、《國家稅務總局上海市稅務局關於延長2021年度居民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申報納稅期限的通告》、《國家稅務總局上海市稅務局關於延長2021年度非居民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申報納稅期限的通告》

  【申請方式】

  6月30日前能夠完成申報和繳納稅款的企業無須申請,若預計6月30日前仍無法完成申報或繳納稅款的納稅人,可以通過電子稅務局或辦稅服務廳提出延期申請。

  【辦理路徑】

  “對納稅人延期申報核準”事項:電子稅務局或辦稅服務廳;“對納稅人延期繳納稅款核準”事項:電子稅務局。

  【諮詢電話】

  021-12366

  【政策問答】

  1.我是本市一家企業,受疫情影響,2021年度匯算清繳難以在5月底之前完成,預計可以在6月完成申報,請問需要辦理什麼手續嗎?

  答:我市已于2022年5月20日、21日發佈通告,延長2021年度居民、非居民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申報納稅期限至2022年6月30日,納稅人在6月30日前可以完成申報的,無需辦理任何手續。

  2.我是本市一家企業,此次受疫情影響較大,預計6月30日仍有可能無法完成匯算清繳申報,請問應該如何處理?

  答:納稅人受疫情影響,在2022年6月30日前辦理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申報仍有困難的,可以依法向稅務機關申請辦理延期申報。

  3.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本市總機構在外省市設立的分支機構是否可以延期申報?

  答: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本市總機構在外省市設立的分支機構,因本市總機構延長申報納稅期限,在當地無法按期辦理企業所得稅年度申報的,可以在當地企業所得稅年度申報納稅期限內向分支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請辦理延期申報。

  二、房産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困難減免

  (一)出租房地産相關房産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困難減免

  【政策內容】

  對減免房屋租金的國有、非國有市場主體,採用非接觸式和簡便操作流程,減免相應的房産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

  【執行期限】

  有效期至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結束後再順延3個月。

  【政策文件】

  《上海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上海市全力防控疫情支援服務企業平穩健康發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滬府規〔2020〕3號)

  《上海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上海市全力抗疫情助企業促發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滬府辦規〔2022〕5號)

  《上海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上海市加快經濟恢復和重振行動方案〉的通知》(滬府規〔2022〕5號)

  【申請方式】

  符合困難減免條件的納稅人,可以通過電子稅務局或辦稅服務廳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申請。

  【辦理路徑】

  電子稅務局或辦稅服務廳。

  【諮詢電話】

  021-12366

  【政策問答】

  1.哪些企業可以申請房産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困難減免?

  答:在疫情防控期間,對於房産或土地被政府應急徵用的,以及主動為租戶減免房地産租金的企業,繳納房産稅、城鎮土地使用稅確有困難的,可申請減免相應的房産稅、城鎮土地使用稅。

  2.申請辦理減免稅的具體操作流程是怎樣的?

  答:具體操作流程如下:

  (1)納稅人登錄上海市電子稅務局“稅收減免核準”欄目,分別在抗擊疫情地方減免房産稅、城鎮土地使用稅事項中如實填寫申請減免的相關資訊後,提交減免稅申請。

  納稅人也可以線下通過辦稅服務廳,填寫申請減免核準的相關資訊,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交減免稅核準申請。

  (2)稅務部門收到納稅人通過電子稅務局或在辦稅服務廳提交的申請後,辦理減免稅核準手續,並將核準結果通知納稅人。

  (3)納稅人根據核準結果登錄上海市電子稅務局,通過“城鎮土地使用稅房産稅稅源資訊採集”模組錄入減免稅資訊。

  (4)納稅人房産稅、城鎮土地使用稅申報成功即可以享受優惠政策。

  (二)自用房地産以及被徵用房地産相關房産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困難減免

  【政策內容】

  因受疫情影響,繳納房産稅、城鎮土地使用稅確有困難的納稅人,可申請減免2022年第二、三季度自用房産、土地的房産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對從事國家限制或不鼓勵發展的産業不予減免稅。對房屋土地被政府應急徵用的企業,可按規定減免相應的房産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

  【執行期限】

  受疫情影響減免自有房産土地的房産稅、城鎮土地使用稅政策,有效期為2022年4月1日-9月30日;被政府應急徵用房産土地減免房産稅、城鎮土地使用稅政策,有效期至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結束後再順延3個月。

  【政策文件】

  《上海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上海市全力防控疫情支援服務企業平穩健康發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滬府規〔2020〕3號)

  《上海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上海市全力抗疫情助企業促發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滬府辦規〔2022〕5號)

  《上海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上海市加快經濟恢復和重振行動方案〉的通知》(滬府規〔2022〕5號)

  【申請方式】

  符合條件的納稅人,可以通過電子稅務局或辦稅服務廳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申請。

  【辦理路徑】

  電子稅務局或辦稅服務廳

  【諮詢電話】

  021-12366

  【政策問答】

  1.哪些納稅人可申請減免2022年第二、三季度房産稅、城鎮土地使用稅?

  答:因受疫情影響,全市納稅每人平均遭受了較大的損失,繳納房産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存在困難,可申請減免2022年第二、三季度自用房産、土地的房産稅、城鎮土地使用稅。根據房産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有關規定,對從事國家限制或不鼓勵發展産業的納稅人,不予減免稅。其中“國家限制或不鼓勵發展産業”是指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部門公佈的《産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屬限制類和淘汰類産業。

  2.納稅人擁有的房産土地部分自用,部分用於對外出租,如何申請減免房産稅、城鎮土地使用稅?

  答:根據《上海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上海市加快經濟恢復和重振行動方案〉的通知》(滬府規〔2022〕5號)

  規定,對於納稅人自用部分的房産、土地,符合規定的,可以申請減免2022年第二、三季度房産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對於納稅人對外出租部分的房産、土地,應按規定繳納房産稅、城鎮土地使用稅。

  根據《上海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上海市全力抗疫情助企業促發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滬府辦規〔2022〕5號)規定,在疫情防控期間,對主動為租戶減免房地産租金的企業,繳納房産稅、城鎮土地使用稅確有困難的,可以減免相應的房産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如納稅人在疫情防控期間為租戶減免租金,符合規定的,可以申請減免相應的房産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

  3.疫情防控期間,企業的房産被政府應急徵用的,能否申請減免房産稅、城鎮土地使用稅?

  答:根據《上海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上海市全力抗疫情助企業促發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滬府辦規〔2022〕5號)規定,在疫情防控期間,對房屋土地被政府應急徵用的企業,繳納房産稅、城鎮土地使用稅確有困難的,可以減免相應的房産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符合條件的納稅人,可以通過電子稅務局或辦稅服務廳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申請,減免相應的房産稅、城鎮土地使用稅。

  4.某企業在本市擁有一處房地産,2022年3月至5月被政府應急徵用作為疫情防控設施,6月起恢復自用,企業如何申請減免房産稅、城鎮土地使用稅?

  答:根據《上海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上海市全力抗疫情助企業促發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滬府辦規〔2022〕5號)規定,企業擁有的房屋土地被政府應急徵用,可以申請減免2022年3月至5月期間的房産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同時,根據規定,企業上述房地産恢復自用後,還可以申請減免2022年6月至9月期間的房産稅、城鎮土地使用稅。

  5.納稅人如何申請辦理房産稅、城鎮土地使用稅減免?

  答:具體操作流程如下:

  (1)納稅人登錄上海市電子稅務局“稅收減免核準”欄目,分別在抗擊疫情地方減免房産稅、城鎮土地使用稅事項中如實填寫申請減免的相關資訊後,提交減免稅申請。

  納稅人也可以線下通過辦稅服務廳,填寫申請減免核準的相關資訊,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交減免稅核準申請。

  (2)稅務部門收到納稅人通過電子稅務局或在辦稅服務廳提交的申請後,辦理減免稅核準手續,並將核準結果通知納稅人。

  (3)納稅人根據核準結果登錄上海市電子稅務局,通過“城鎮土地使用稅房産稅稅源資訊採集”模組錄入減免稅資訊。

  (4)納稅人房産稅、城鎮土地使用稅申報成功即可以享受優惠政策。

  三、加大增值稅留抵退稅力度

  【政策內容】

  進一步加大增值稅留抵退稅政策力度。在已出臺的製造業、科學研究和技術服務業、電力熱力燃氣及水生産和供應業、軟體和資訊技術服務業、生態保護和環境治理業、交通運輸倉儲和郵政業等6個行業企業的存量留抵稅額全額退還、增量留抵稅額按月全額退還基礎上,按照國家政策要求,在更多行業實施增值稅存量和增量全額留抵退稅。提前退還中型企業、大型企業增值稅存量留抵稅額,在2022年6月30日前實現符合條件的各類型企業增值稅存量留抵稅額“願退盡退”。

  【執行期限】

  2022年4月1日起施行。

  【政策文件】

  《關於進一步加大增值稅期末留抵退稅政策實施力度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14號)

  《關於進一步加快增值稅期末留抵退稅政策實施進度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17號)

  《關於進一步持續加快增值稅期末留抵退稅政策實施進度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19號)

  《關於擴大全額退還增值稅期留抵退稅政策行業範圍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21號)

  【申請方式】

  納稅人通過電子稅務局或辦稅服務廳提出增值稅留抵退稅申請。

  【辦理路徑】

  電子稅務局或辦稅服務廳。

  【諮詢電話】

  021-12366

  【政策問答】

  1.製造業等行業留抵退稅政策擴圍到批發零售業等行業後如何判斷行業性留抵退稅政策範圍?

  答:製造業等行業留抵退稅政策的適用範圍擴大至批發零售業等行業後,形成製造業、批發零售業等行業留抵退稅政策。按照21號公告的規定,製造業、批發零售業等行業企業,是指從事《國民經濟行業分類》中“批發和零售業”、“農、林、牧、漁業”、“住宿和餐飲業”、“居民服務、修理和其他服務業”、“教育”、“衛生和社會工作”、“文化、體育和娛樂業”、“製造業”、“科學研究和技術服務業”、“電力、熱力、燃氣及水生産和供應業”、“軟體和資訊技術服務業”、“生態保護和環境治理業”和“交通運輸、倉儲和郵政業”業務相應發生的增值稅銷售額佔全部增值稅銷售額的比重超過50%的納稅人。上述銷售額比重根據納稅人申請退稅前連續12個月的銷售額計算確定;申請退稅前經營期不滿12個月但滿3個月的,按照實際經營期的銷售額計算確定。

  需要説明的是,如果一個納稅人從事上述多項業務,以相關業務增值稅銷售額加總計算銷售額佔比,從而確定是否屬於製造業、批發零售業等行業納稅人。舉例説明:某納稅人2021年7月至2022年6月期間共取得增值稅銷售額1000萬元,其中:生産並銷售機器設備銷售額300萬元,外購並批發辦公用品銷售額200萬元,租賃設備銷售額250萬元,提供文化服務銷售額150萬元,提供建築服務銷售額100萬元。該納稅人2021年7月至2022年6月期間發生的製造業、批發零售業等行業銷售額佔比為65%[=(300+200+150)÷1000×100%]。因此,該納稅人當期屬於製造業、批發零售業等行業納稅人。

  2.小微企業、製造業等行業納稅人按照《關於進一步加大增值稅期末留抵退稅政策實施力度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14號)規定申請留抵退稅,需要滿足什麼條件?

  答:按照《關於進一步加大增值稅期末留抵退稅政策實施力度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14號)規定辦理留抵退稅的小微企業、製造業等行業納稅人,需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一)納稅信用等級為A級或者B級;

  (二)申請退稅前36個月未發生騙取留抵退稅、騙取出口退稅或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情形;

  (三)申請退稅前36個月未因偷稅被稅務機關處罰兩次及以上;

  (四)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徵即退、先徵後返(退)政策。

  3、納稅人按照《關於進一步加大增值稅期末留抵退稅政策實施力度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14號)規定申請退還的存量留抵稅額如何確定?

  答:《關於進一步加大增值稅期末留抵退稅政策實施力度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14號)規定的存量留抵稅額,區分以下情形確定:

  (一)納稅人獲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稅前,當期期末留抵稅額大於或等於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稅額的,存量留抵稅額為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稅額;當期期末留抵稅額小于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稅額的,存量留抵稅額為當期期末留抵稅額。

  (二)納稅人獲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稅後,存量留抵稅額為零。

  舉例説明:某微型企業2019年3月31日的期末留抵稅額為100萬元,2022年4月申請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稅時,如果當期期末留抵稅額為120萬元,該納稅人的存量留抵稅額為100萬元;如果當期期末留抵稅額為80萬元,該納稅人的存量留抵稅額為80萬元。該納稅人在4月份獲得存量留抵退稅後,將再無存量留抵稅額。

  4.納稅人按照《關於進一步加大增值稅期末留抵退稅政策實施力度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14號)規定申請退還的增量留抵稅額如何確定?

  答:《關於進一步加大增值稅期末留抵退稅政策實施力度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14號)規定的增量留抵稅額,區分以下情形確定:

  (一)納稅人獲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稅前,增量留抵稅額為當期期末留抵稅額與2019年3月31日相比新增加的留抵稅額。

  (二)納稅人獲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稅後,增量留抵稅額為當期期末留抵稅額。

  舉例説明:某納稅人2019年3月31日的期末留抵稅額為100萬元,2022年7月31日的期末留抵稅額為120萬元,在8月納稅申報期申請增量留抵退稅時,如果此前未獲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稅,該納稅人的增量留抵稅額為20萬元(=120-100);如果此前已獲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稅,該納稅人的增量留抵稅額為120萬元。

  5.批發零售業等行業納稅人,申請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稅的具體時間是什麼?

  答:按照《關於擴大全額退還增值稅期留抵退稅政策行業範圍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21號)的規定,符合條件的批發零售業等行業納稅人,可以自2022年7月納稅申報期起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退還存量留抵稅額。

  需要説明的是,上述時間為申請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稅的起始時間,當期未申請的,以後納稅申報期也可以按規定申請。

  6.批發零售業等行業納稅人,申請增量留抵退稅的具體時間是什麼?

  答:按照《關於擴大全額退還增值稅期留抵退稅政策行業範圍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21號)的規定,符合條件的批發零售業等行業納稅人,可以自2022年7月納稅申報期起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退還增量留抵稅額。

  需要説明的是,上述時間為申請增量留抵退稅的起始時間,當期未申請的,以後納稅申報期也可以按規定申請。

  7、納稅人適用留抵退稅政策,需要提交什麼退稅申請資料?和此前辦理退稅相比,有哪些調整變化?

  答:納稅人適用留抵退稅政策,在申請辦理留抵退稅時提交的退稅申請資料無變化,僅需要提交一張《退(抵)稅申請表》。需要説明的是,《退(抵)稅申請表》可通過電子稅務局線上提交,也可以通過辦稅服務廳線下提交。結合今年出臺的留抵退稅政策規定,對原《退(抵)稅申請表》中的部分填報內容做了相應調整,納稅人申請留抵退稅時,可結合其適用的具體政策和實際生産經營等情況進行填報。

  四、快遞收派服務免征增值稅

  【政策內容】

  對符合條件的快遞收派服務收入免征增值稅。

  【執行期限】

  2022年5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政策文件】

  《關於快遞收派服務免征增值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18號)

  【申請方式】

  申報即享,無需申請。

  【辦理路徑】

  電子稅務局、網上電子申報系統或辦稅服務廳。

  【諮詢電話】

  021-12366

  【政策問答】

  我是本市一家快遞企業,現在疫情期間大夥對物資的需求都很迫切,我們作為快遞企業也感覺自己責任很重,那麼請問現在有關這方面相關的稅收優惠政策嗎?

  答:根據《關於快遞收派服務免征增值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18號)規定,自2022年5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對納稅人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資快遞收派服務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稅。

  快遞收派服務的具體範圍,按照《銷售服務、無形資産、不動産註釋》(財稅〔2016〕36號印發)執行。

  五、支援外貿出口退稅政策

  (一)完善加工貿易出口退稅政策

  【政策內容】

  對加工貿易企業在國家實行出口産品徵退稅率一致政策後,允許對前期多轉出的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入抵扣。

  【執行期限】

  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政策文件】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一步便利出口退稅辦理 促進外貿平穩發展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9號)

  【申請方式】

  納稅人向主管稅務機關書面説明有關情況(説明內容包含挂賬抵減額的産生原因、進料加工核銷産生抵減額挂賬的屬期、需要調整的具體金額等),經主管稅務機關確認後,在《增值稅及附加稅費申報表》附列資料(二)第23b欄“其他應作進項稅額轉出的情形”進行申報填列。

  【辦理路徑】

  在增值稅納稅申報時自行填列。

  【諮詢電話】

  021-12366

  【政策問答】

  《公告》完善了加工貿易出口退稅政策,具體完善了哪些內容?

  答:按照現行出口退稅政策規定,在免抵退稅計算時,出口貨物徵退稅率之差形成的“不得免征和抵扣稅額”,企業應將其從增值稅進項稅額中扣減。對從事進料加工出口業務的企業,其計算依據為出口金額扣除出口産品耗用保稅進口料件後的餘額。具體執行中,企業應先按照計劃分配率(即計劃進口總值在計劃出口總值中的佔比)計算不得免征和抵扣稅額,並在手冊和賬冊結案後,按實際分配率進行核銷。因實際分配率與計劃分配率之間的差異,核銷産生的多計算的“不得免征和抵扣稅額”,即少計算的“不得免征和抵扣稅額抵減額”,允許企業與此後産生的“不得免征和抵扣稅額”進行抵減。

  目前,除“兩高一資”産品外,國家對出口産品實行徵退稅率一致的政策。因此,免抵退稅計算時,將不再産生新的“不得免征和抵扣稅額”,前期少計算的“不得免征和抵扣稅額抵減額”結轉,無法參與後續計算。根據國務院部署,《通知》中明確“對出口産品徵退稅率一致後,因徵退稅率不一致等原因而多轉出的增值稅進項稅額,允許企業轉入進項稅額予以抵扣”。《公告》對該條規定的具體操作辦法作了進一步細化,明確實行免抵退稅辦法的進料加工出口企業,在國家實行出口産品徵退稅率一致政策後,因前期徵退稅率不一致等原因,結轉未能抵減的免抵退稅“不得免征和抵扣稅額抵減額”,企業進行核準確認後,可調轉為相應數額的增值稅進項稅額。即,企業對自身前期因徵退稅率不一致而多轉出的增值稅進項稅額,經核實清楚、確認金額後,可轉入進項稅額予以抵扣。

  (二)將信用保險賠款視為收匯辦理出口退稅

  【政策內容】

  企業申報退稅的出口業務,因無法收匯而取得出口信用保險賠款的,將出口信用保險賠款視為收匯,予以辦理出口退稅。

  【執行期限】

  2022年6月21日起施行。

  【政策文件】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一步便利出口退稅辦理 促進外貿平穩發展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9號)

  【申請方式】

  留存《出口貨物收匯情況表》及舉證材料備查,即可視同收匯。舉證材料包括相關出口信用保險合同、保險理賠單據、賠款入賬流水等資料。

  【辦理路徑】

  電子稅務局、國際貿易單一窗口。

  【諮詢電話】

  021-12366

  【政策問答】

  1.該項政策出臺的背景和目的是什麼,具體是如何完善的?

  答:為深入貫徹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助力外貿企業緩解困難、促進進出口平穩發展,更好發揮出口退稅這一普惠公平、符合國際規則政策的效用,推出系列支援舉措,積極服務穩外貿大局。對於為應對疫情等影響購買出口信用保險、無法收匯時獲得保險賠款的企業,將未收匯則不能退稅的政策,調整為將保險賠款視同收匯,予以辦理退稅。此舉將進一步增迦納稅人可退稅款。

  2.實際操作中,出口企業應如何申請辦理出口退稅?

  答:按正常出口退稅業務辦理,留存《出口貨物收匯情況表》及舉證材料備查,即可視同收匯。舉證材料包括相關出口信用保險合同、保險理賠單據、賠款入賬流水等資料。

  六、階段性減徵部分乘用車購置稅

  【政策內容】

  對購置日期在2022年6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間內且單車價格(不含增值稅)不超過30萬元的2.0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車,減半徵收車輛購置稅。

  【執行期限】

  2022年6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政策文件】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減徵部分乘用車車輛購置稅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20號)

  【申請方式】

  申報車輛購置稅時,符合條件的即享受減半徵收。

  【辦理路徑】

  電子稅務局或辦稅服務廳。

  【諮詢電話】

  021-12366

  【政策問答】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減徵部分乘用車車輛購置稅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20號)規定了哪些乘用車可以享受減半徵收車輛購置稅?

  答: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減徵部分乘用車車輛購置稅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20號)規定,對購置日期在2022年6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間內且單車價格(不含增值稅)不超過30萬元的2.0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車,減半徵收車輛購置稅。

  乘用車,是指在設計、製造和技術特性上主要用於載運乘客及其隨身行李和(或)臨時物品,包括駕駛員座位在內最多不超過9個座位的汽車。

  單車價格,以車輛購置稅應稅車輛的計稅價格為準。

  乘用車購置日期按照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或海關關稅專用繳款書等有效憑證的開具日期確定。

  乘用車排量、座位數,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機動車整車出廠合格證》電子資訊或者進口機動車《車輛電子資訊單》電子資訊所載的排量、額定載客(人)數確定。

  七、支援高校畢業生就業創業稅收政策

  (一)支援高校畢業生就業稅收政策

  【政策內容】

  對招聘我市高校應屆畢業生的企業,符合條件的,3年內按照實際招用人數給予每人每年7800元的稅費減免政策。

  【執行期限】

  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政策文件】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進一步支援和促進重點群體創業就業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22號)

  《上海市財政局 國家稅務總局上海市稅務局 上海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上海市人民政府合作交流辦公室關於轉發〈財政部稅務總局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國務院扶貧辦關於進一步支援和促進重點群體創業就業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的通知》(滬財發〔2019〕3號)

  《上海市財政局 國家稅務總局上海市稅務局 上海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上海市人民政府合作交流辦公室關於延長〈關於轉發〈財政部稅務總局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國務院扶貧辦關於進一步支援和促進重點群體創業就業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的通知》有效期的通知(滬財發〔2021〕8號)

  【申請方式】

  自行判別,申報享受,相關資料留存備查。

  【辦理路徑】

  電子稅務局或辦稅服務廳。

  【諮詢電話】

  021-12366

  【政策問答】

  1.企業吸納哪些高校應屆畢業生能夠享受稅收優惠?

  答:符合條件的企業招用建檔立卡貧困人口,以及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公共就業服務機構登記失業半年以上且持《就業創業證》或《就業失業登記證》(註明“企業吸納稅收政策”)的高校應屆畢業生,與其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並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自簽訂勞動合同並繳納社會保險當月起,在3年內按實際招用人數予以定額依次扣減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業所得稅優惠。定額標準為每人每年7800元。

  2.納稅人稅款減免順序及額度是怎樣的?

  答:納稅人按本單位招用重點群體的人數及其實際工作月數核算本單位減免稅總額,在減免稅總額內每月依次扣減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計稅依據是享受本項稅收優惠政策前的增值稅應納稅額。

  納稅人實際應繳納的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小于核算的減免稅總額的,以實際應繳納的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為限;實際應繳納的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大於核算的減免稅總額的,以核算的減免稅總額為限。納稅年度終了,如果納稅人實際減免的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小于核算的減免稅總額,納稅人在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時,以差額部分扣減企業所得稅。當年扣減不完的,不再結轉以後年度扣減。

  (二)支援高校畢業生創業稅收政策

  【政策內容】

  對高校應屆畢業生辦理個體工商戶,符合規定條件的,3年內按每戶每年14400元給予稅費減免政策。

  【執行期限】

  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政策文件】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進一步支援和促進重點群體創業就業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22號)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國家鄉村振興局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關於延長部分扶貧稅收優惠政策執行期限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國家鄉村振興局公告2021年第18號 )

  《上海市財政局 國家稅務總局上海市稅務局 上海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上海市人民政府合作交流辦公室關於轉發〈財政部稅務總局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國務院扶貧辦關於進一步支援和促進重點群體創業就業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的通知》(滬財發〔2019〕3號)

  《上海市財政局 國家稅務總局上海市稅務局 上海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上海市人民政府合作交流辦公室關於延長〈關於轉發〈財政部稅務總局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國務院扶貧辦關於進一步支援和促進重點群體創業就業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的通知》有效期的通知(滬財發〔2021〕8號)

  【申請方式】

  自行判別,申報享受,相關資料留存備查。

  【辦理路徑】

  電子稅務局、自然人電子稅務局或辦稅服務廳。

  【諮詢電話】

  021-12366

  【政策問答】

  1.哪些高校應屆畢業生能夠享受稅收優惠?

  答:建檔立卡貧困人口、持《就業創業證》(註明“自主創業稅收政策”或“畢業年度內自主創業稅收政策”)或《就業失業登記證》(註明“自主創業稅收政策”)的人員,從事個體經營的,自辦理個體工商戶登記當月起,在3年(36個月)內按每戶每年予以定額依次扣減其當年實際應繳納的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個人所得稅優惠。

  2.納稅人稅款減免順序及額度是怎樣的?

  答:從事個體經營的納稅人,自辦理個體工商戶登記當月起,在3年(36個月)內按每戶每年14400元為限額依次扣減其當年實際應繳納的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個人所得稅。當年扣減不完的,不再結轉以後年度扣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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