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描述:納稅人發生充換電業務應適用何種增值稅政策?
答覆口徑:《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財稅〔2016〕36號印發)第四十條規定,一項銷售行為如果既涉及服務又涉及貨物,為混合銷售。從事貨物的生産、批發或者零售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的混合銷售行為,按照銷售貨物繳納增值稅;其他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的混合銷售行為,按照銷售服務繳納增值稅。充換電業務,從業務實質上看是向購買方銷售電力産品,購買方達成交易的主要目的也是取得和使用電力産品,在此過程中又涉及提供蓄電池更換、定位、維護等其他服務。因此,充換電相關業務的實質是以銷售電力為主體的混合銷售行為,根據上述政策規定,應以取得的全部銷售額按照銷售電力産品適用13%增值稅稅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