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服務本市“十五五”良好開局,助力構建“2+3+6+6”現代化産業體系,培育新質生産力發展壯大,市稅務局梳理相關産業稅收優惠政策43項,形成上海市“2366”産業稅收優惠政策指引,便利相關産業企業對照享受優惠。
一、兩大基礎産業
(一)先進製造業
1.一般性規定
1.1增值稅
1.1.1先進製造業企業增值稅加計抵減政策
政策內容: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允許先進製造業企業按照當期可抵扣進項稅額加計5%抵減應納增值稅稅額。
文件依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先進製造業企業增值稅加計抵減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43號)
1.1.2製造業、科學技術服務業等行業企業增值稅留抵退稅政策
政策內容:自2025年9月增值稅納稅申報期起,“製造業”、“科學研究和技術服務業”等行業可以按月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退還期末留抵稅額。
文件依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完善增值稅期末留抵退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5年第7號)
1.2企業所得稅
1.2.1高新技術企業減按15%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政策
政策內容: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
文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
1.2.2經濟特區和上海浦東新區高新技術企業減免企業所得稅政策
政策內容:經濟特區和上海浦東新區內,在2008年1月1日(含)之後完成登記註冊的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在經濟特區和上海浦東新區內取得的所得,自取得第一筆生産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稅率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
政策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國務院關於經濟特區和上海浦東新區新設立高新技術企業實行過渡性稅收優惠的通知》(國發〔2007〕40號)
1.2.3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政策
政策內容:企業開展研發活動中實際發生的研發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産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實際發生額的100%在稅前加計扣除;形成無形資産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無形資産成本的200%在稅前攤銷。
文件依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進一步完善研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3年第7號)
1.2.4延長高新技術企業和科技型中小企業虧損結轉年限政策
政策內容:自2018年1月1日起,當年具備高新技術企業或科技型中小企業資格的企業,其具備資格年度之前5個年度發生的尚未彌補完的虧損,准予結轉以後年度彌補,最長結轉年限由5年延長至10年。
文件依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延長高新技術企業和科技型中小企業虧損結轉年限的通知(財稅〔2018〕76號)
1.2.5製造業固定資産加速折舊政策
政策內容:製造業新購進的固定資産,可縮短折舊年限或採取加速折舊的方法。
企業按上述規定縮短折舊年限的,對其購置的新固定資産,最低折舊年限不得低於實施條例第六十條規定的折舊年限的60%;對其購置的已使用過的固定資産,最低折舊年限不得低於實施條例規定的最低折舊年限減去已使用年限後剩餘年限的60%。最低折舊年限一經確定,不得改變。
政策依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擴大固定資産加速折舊優惠政策適用範圍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66號)、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完善固定資産加速折舊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4〕75號)、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一步完善固定資産加速折舊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106號)
1.2.6設備、器具一次性稅前扣除政策
政策內容:企業在2024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間新購進的設備、器具,單位價值不超過500萬元的,允許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不再分年度計算折舊。
文件依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設備、器具扣除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3年第37號)
(二)現代服務業
1.一般性規定
1.1增值稅
1.1.1軟體産品增值稅即徵即退政策
政策內容: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銷售其自行開發生産的軟體産品,按現行稅率徵收增值稅後,對其增值稅實際稅負超過3%的部分實行即徵即退政策。
政策依據:關於軟體産品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1〕100號)
1.1.2科學技術服務業等行業企業增值稅留抵退稅政策
政策內容:自2025年9月增值稅納稅申報期起,“科學研究和技術服務業”等行業可以按月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退還期末留抵稅額。
文件依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完善增值稅期末留抵退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5年第7號)
1.2企業所得稅
1.2.1軟體企業所得稅減免優惠政策
政策內容:(1)國家鼓勵的積體電路設計和軟體企業,自獲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稅率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
(2)國家鼓勵的重點積體電路設計企業和軟體企業,自獲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業所得稅,接續年度減按10%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
政策依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 發展改革委 工業和資訊化部關於促進積體電路産業和軟體産業高品質發展企業所得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 發展改革委 工業和資訊化部公告2020年第45號)
1.2.2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減按15%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政策
政策內容:自2017年1月1日起,在全國範圍內對經認定的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
自2018年1月1日起,對經認定的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服務貿易類),減按15%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
文件依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 商務部 科技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將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所得稅政策推廣到全國實施的通知(財稅〔2017〕79號)、財政部 稅務總局 商務部 科技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將服務貿易創新發展試點地區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所得稅政策推廣至全國實施的通知(財稅〔2018〕44號)
1.2.3資訊技術傳輸業固定資産加速折舊政策
政策內容:資訊傳輸、軟體和資訊技術服務業新購進的固定資産,可縮短折舊年限或採取加速折舊的方法。
企業按上述規定縮短折舊年限的,對其購置的新固定資産,最低折舊年限不得低於實施條例第六十條規定的折舊年限的60%;對其購置的已使用過的固定資産,最低折舊年限不得低於實施條例規定的最低折舊年限減去已使用年限後剩餘年限的60%。最低折舊年限一經確定,不得改變。
政策依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擴大固定資産加速折舊優惠政策適用範圍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66號)、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完善固定資産加速折舊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4〕75號)、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一步完善固定資産加速折舊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106號)
1.2.4企業投入基礎研究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政策內容:對企業出資給非營利性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以下簡稱科研機構)、高等學校和政府性自然科學基金用於基礎研究的支出,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可按實際發生額在稅前扣除,並可按100%在稅前加計扣除。
對非營利性科研機構、高等學校接收企業、個人和其他組織機構基礎研究資金收入,免征企業所得稅。
文件依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投入基礎研究稅收優惠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32號)
1.2.5軟體企業職工培訓費稅前扣除政策
政策內容:符合條件軟體企業的職工培訓費用,應單獨進行核算並按實際發生額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政策依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發展改革委工業和資訊化部關於軟體和積體電路産業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6〕49號)、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一步鼓勵軟體産業和積體電路産業發展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27號)
2.專項優惠
2.1增值稅
2.1.1研發機構採購設備增值稅政策
政策內容:對內資研發機構和外資研發中心採購國産設備全額退還增值稅。
文件依據:關於研發機構採購設備增值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商務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3年第41號)
2.2企業所得稅
2.2.1軟體企業即徵即退增值稅款作為不徵稅收入政策
政策內容:符合條件的軟體企業按照《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軟體産品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1〕100號)規定取得的即徵即退增值稅款,由企業專項用於軟體産品研發和擴大再生産並單獨進行核算,可以作為不徵稅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從收入總額中減除。
文件依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一步鼓勵軟體産業和積體電路産業發展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27號)、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和資訊化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9號
2.2.2企業外購軟體縮短折舊或攤銷年限政策
政策內容:企業外購的軟體,凡符合固定資産或無形資産確認條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資産或無形資産進行核算,其折舊或攤銷年限可以適當縮短,最短可為2年(含)。
文件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佈修訂後的《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事項辦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23號)、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一步鼓勵軟體産業和積體電路産業發展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27號)
二、三大先導産業
1.一般性規定
1.1增值稅
1.1.1積體電路企業增值稅加計抵減政策
政策內容: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允許積體電路設計、生産、封測、裝備、材料企業,按照當期可抵扣進項稅額加計15%抵減應納增值稅稅額。
政策依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積體電路企業增值稅加計抵減政策的通知(財稅〔2023〕17號)
1.2企業所得稅
1.2.1中國(上海)自貿試驗區臨港新片區重點産業企業減按15%稅率徵收所得稅政策
政策內容:對新片區內從事積體電路、人工智慧、生物醫藥、民用航空等關鍵領域核心環節相關産品(技術)業務,並開展實質性生産或研發活動的符合條件的法人企業,自設立之日起5年內減按15%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
政策依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中國(上海)自貿試驗區臨港新片區重點産業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20〕38號)
1.2.2積體電路企業和軟體企業所得稅減免優惠政策
政策內容:(1)國家鼓勵的積體電路線寬小于28奈米(含),且經營期在15年以上的積體電路生産企業或項目,第一年至第十年免征企業所得稅;國家鼓勵的積體電路線寬小于65奈米(含),且經營期在15年以上的積體電路生産企業或項目,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六年至第十年按照25%的法定稅率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國家鼓勵的積體電路線寬小于130奈米(含),且經營期在10年以上的積體電路生産企業或項目,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稅率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
(2)國家鼓勵的線寬小于130奈米(含)的積體電路生産企業,屬於國家鼓勵的積體電路生産企業清單年度之前5個納稅年度發生的尚未彌補完的虧損,准予向以後年度結轉,總結轉年限最長不得超過10年。
(3)國家鼓勵的積體電路設計、裝備、材料、封裝、測試企業和軟體企業,自獲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稅率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
(4)國家鼓勵的重點積體電路設計企業和軟體企業,自獲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業所得稅,接續年度減按10%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
政策依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 發展改革委 工業和資訊化部關於促進積體電路産業和軟體産業高品質發展企業所得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 發展改革委 工業和資訊化部公告2020年第45號)
1.2.3積體電路企業研發費用120%加計扣除政策
政策內容:積體電路企業開展研發活動中實際發生的研發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産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在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間,再按照實際發生額的120%在稅前扣除;形成無形資産的,在上述期間按照無形資産成本的220%在稅前攤銷。
政策依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 國家發展改革委 工業和資訊化部關於提高積體電路和工業母機企業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比例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 國家發展改革委 工業和資訊化部公告2023年第44號)
1.2.4積體電路設計企業和軟體企業職工培訓費稅前扣除政策
政策內容:積體電路設計企業和符合條件軟體企業的職工培訓費用,應單獨進行核算並按實際發生額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政策依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發展改革委 工業和資訊化部關於軟體和積體電路産業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6〕49號)、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一步鼓勵軟體産業和積體電路産業發展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27號)
1.2.5醫藥製造企業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稅前扣除
政策內容:自2026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對化粧品製造或銷售、醫藥製造和飲料製造(不含酒類製造)企業發生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過部分,准予在以後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政策依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稅前扣除有關事項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5年第16號)
2.專項優惠
2.1增值稅
2.1.1抗癌藥品可選擇按照簡易辦法依照3%徵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
政策內容:自2018年5月1日起,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生産銷售和批發、零售抗癌藥品,可選擇按照簡易辦法依照3%徵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
政策依據:財政部 海關總署 稅務總局 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關於抗癌藥品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47號)
2.1.2罕見病藥品可選擇按照簡易辦法依照3%徵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
政策內容:自2019年3月1日起,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生産銷售和批發、零售罕見病藥品,可選擇按照簡易辦法依照3%徵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
政策依據:財政部 海關總署 稅務總局 藥監局關於罕見病藥品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24號)
2.1.3繼續對國産抗艾滋病病毒藥品免征生産環節和流通環節增值稅
政策內容:2027年12月31日前,對國産抗艾滋病病毒藥品免征生産環節和流通環節增值稅。
政策依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延續免征國産抗艾滋病病毒藥品增值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3年第62號)
2.2企業所得稅
2.2.1積體電路生産企業生産設備縮短折舊年限政策
政策內容:積體電路生産企業的生産設備,其折舊年限可以適當縮短,最短可為3年(含)。
文件依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一步鼓勵軟體産業和積體電路産業發展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27號)
三、六大重點及未來産業
1.一般性規定
1.1增值稅
1.1.1技術轉讓、開發和與之相關的技術諮詢、服務免征增值稅
政策內容:自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納稅人提供技術轉讓、技術開發和與之相關的技術諮詢、技術服務免征增值稅
政策依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增值稅法施行後增值稅優惠政策銜接事項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6年第10號)
1.2企業所得稅
1.2.1高新技術企業減按15%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政策
政策內容: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
文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
1.2.2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政策
政策內容:企業開展研發活動中實際發生的研發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産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實際發生額的100%在稅前加計扣除;形成無形資産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無形資産成本的200%在稅前攤銷。
文件依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進一步完善研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3年第7號)
1.2.3軟體企業所得稅減免優惠政策
政策內容:(1)國家鼓勵的積體電路設計和軟體企業,自獲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稅率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
(2)國家鼓勵的重點積體電路設計企業和軟體企業,自獲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業所得稅,接續年度減按10%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
政策依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 發展改革委 工業和資訊化部關於促進積體電路産業和軟體産業高品質發展企業所得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 發展改革委 工業和資訊化部公告2020年第45號)
1.2.4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減按15%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政策
政策內容:自2017年1月1日起,在全國範圍內對經認定的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
自2018年1月1日起,對經認定的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服務貿易類),減按15%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
文件依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 商務部 科技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將服務貿易創新發展試點地區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所得稅政策推廣至全國實施的通知(財稅〔2018〕44號)、財政部 稅務總局 商務部 科技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將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所得稅政策推廣到全國實施的通知(財稅〔2017〕79號)
1.2.5符合條件的技術轉讓所得可以免征、減徵企業所得稅
政策內容:在一個納稅年度內,居民企業符合條件的技術轉讓所得不超過500萬元的部分,免征企業所得稅;超過500萬元的部分,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
自2015年10月1日起,全國範圍內的居民企業轉讓5年以上非獨佔許可使用權取得的技術轉讓所得,納入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的技術轉讓所得範圍。居民企業的年度技術轉讓所得不超過500萬元的部分,免征企業所得稅;超過500萬元的部分,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
政策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將國家自主創新示範區有關稅收試點政策推廣到全國範圍實施的通知(財稅〔2015〕116號)
2.專項優惠
2.1增值稅
2.1.1工業母機企業增值稅加計抵減政策
政策內容: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對生産銷售先進工業母機主機、關鍵功能部件、數控系統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允許按當期可抵扣進項稅額加計15%抵減企業應納增值稅稅額。
政策依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工業母機企業增值稅加計抵減政策的通知》(財稅〔2023〕25號)
2.1.2民用航空發動機和民用飛機增值稅留抵退稅政策
政策內容:(1)對納稅人從事大型民用客機發動機、中大功率民用渦軸渦槳發動機研製項目而形成的增值稅期末留抵稅額予以退還。
(2)對納稅人因生産銷售新支線飛機和空載重量大於25噸的民用噴氣式飛機而形成的增值稅期末留抵稅額予以退還。
(3)對納稅人從事空載重量大於45噸的民用客機研製項目而形成的增值稅期末留抵稅額予以退還。
政策依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民用航空發動機和民用飛機稅收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3年第27號)
2.1.3民用航空發動機和民用飛機增值稅減徵政策
政策內容:對納稅人生産銷售新支線飛機和空載重量大於25噸的民用噴氣式飛機暫減按5%徵收增值稅。
政策依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民用航空發動機和民用飛機稅收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3年第27號)
2.2企業所得稅
2.2.1工業母機企業研發費用120%加計扣除政策
政策內容:工業母機企業開展研發活動中實際發生的研發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産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在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間,再按照實際發生額的120%在稅前扣除;形成無形資産的,在上述期間按照無形資産成本的220%在稅前攤銷。
政策依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 國家發展改革委 工業和資訊化部關於提高積體電路和工業母機企業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比例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國家發展改革委工業和資訊化部公告2023年第44號)
2.2.2動漫企業享受軟體産業發展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政策內容:經認定的動漫企業自主開發、生産動漫産品,可申請享受國家現行鼓勵軟體産業發展的所得稅優惠政策。
文件依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扶持動漫産業發展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65號)
2.3房産稅、城鎮土地使用稅
2.3.1民航發動機和新支線飛機以及大型客機房産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優惠政策
政策內容:對納稅人及其全資子公司從事大型民用客機發動機、中大功率民用渦軸渦槳發動機研製項目自用的科研、生産、辦公房産及土地,免征房産稅、城鎮土地使用稅。
文件依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民用航空發動機和民用飛機稅收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3年第27號)
2.3.2房産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困難減免
政策內容:從事國家《産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中的鼓勵類産業及各類國家級、市級科技創新和産業創新平臺並符合本市産業發展方向,且發生虧損的納稅人,可按規定申請房産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困難減免。相關企業由市發展改革委、市科委、市經濟資訊化委等産業主管部門按照國家和上海市相關産業政策確定。
文件依據:上海市財政局 國家稅務總局上海市稅務局關於單位納稅人房産稅困難減免有關事項的公告(財發〔2024〕10號)、上海市財政局 國家稅務總局上海市稅務局關於城鎮土地使用稅困難減免有關事項的公告(滬財發〔2025〕9號)
2.4附加稅費
2.4.1産教融合型企業建設培育試點企業抵免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政策
政策內容:自2019年1月1日起,納入産教融合型企業建設培育範圍的試點企業,興辦職業教育的投資符合本通知規定的,可按投資額的30%比例,抵免該企業當年應繳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本市産教融合型企業建設培育範圍的試點企業名單由市發展改革委、市教委確認。
文件依據:財政部關於調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46號) 、關於産教融合型企業建設培育試點企業有關政府性基金抵免政策的通知(滬財稅[2020]27號)
2.5車輛購置稅
2.5.1新能源汽車車輛購置稅減免政策
政策內容:對購置日期在2024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間的新能源汽車免征車輛購置稅,其中,每輛新能源乘用車免稅額不超過3萬元;對購置日期在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間的新能源汽車減半徵收車輛購置稅,其中,每輛新能源乘用車減稅額不超過1.5萬元。
政策依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 工業和資訊化部關於延續和優化新能源汽車車輛購置稅減免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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