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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述

發佈時間:2012-06-19 09: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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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五十條規定,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不具有法人資格的營業機構,應當匯總計算並繳納企業所得稅。

  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跨地區(指跨省市、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設立不具有法人資格分支機構的,該居民企業為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以下簡稱“總機構”),除另有規定外,應當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徵收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57號)規定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跨地區經營的總機構不得核定徵收企業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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