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機構應依照稅收法律、法規、規章及其他有關規定,在規定的納稅期限內,填報《企業所得稅匯總納稅總分機構資訊備案表》,將其所有二級及以下分支機構(包括不就地分攤繳納企業所得稅的二級分支機構)資訊報其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備案,內容包括分支機構名稱、層級、地址、郵編、納稅人識別號及企業所得稅主管稅務機關名稱、地址和郵編。分支機構(包括不就地分攤繳納企業所得稅的二級分支機構)應依照稅收法律、法規、規章及其他有關規定,在規定的納稅期限內,填報《企業所得稅匯總納稅總分機構資訊備案表》,將其總機構、上級分支機構和下屬分支機構資訊報其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備案,內容包括總機構、上級機構和下屬分支機構名稱、層級、地址、郵編、納稅人識別號及企業所得稅主管稅務機關名稱、地址和郵編。
上述備案資訊發生變化的,除另有規定外,應在內容變化後30日內報總機構和分支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備案,並辦理變更稅務登記。分支機構登出稅務登記後15日內,總機構應將分支機構登出情況報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備案,並辦理變更稅務登記。
企業所得稅匯總納稅的居民企業總機構及分支機構需提供資料:
1.《企業所得稅匯總納稅總分機構資訊備案表》
2.稅務登記證件(未實行“一照一碼”“兩證整合”登記模式的納稅人的提供)
3.調整後情況及分支機構變化情況(中央企業所屬二級分支機構名單發生變化的提供)
4.載入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的營業執照(中央企業新增二級及以下分支機構提供)
5.總機構出具的其為二級或二級以下分支機構證明文件(中央企業新增二級及以下分支機構提供)
6.撤銷(登出)二級及以下分支機構情況(中央企業撤銷(登出)二級及以下分支機構提供)
7.載入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的營業執照和機構出具的其為三級或三級以下分支機構證明文件(新增的三級及以下分支機構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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