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機構和具有主體生産經營職能的二級分支機構,就地分攤繳納企業所得稅。二級分支機構,是指匯總納稅企業依法設立並領取非法人營業執照(登記證書),且總機構對其財務、業務、人員等直接進行統一核算和管理的分支機構。
一、不就地分攤繳納企業所得稅的二級分支機構
(一)不具有主體生産經營職能,且在當地不繳納增值稅、營業稅的産品售後服務、內部研發、倉儲等匯總納稅企業內部輔助性的二級分支機構,不就地分攤繳納企業所得稅。
(二)上年度認定為小型微利企業的,其二級分支機構不就地分攤繳納企業所得稅。
(三)新設立的二級分支機構,設立當年不就地分攤繳納企業所得稅。
(四)當年撤銷的二級分支機構,自辦理登出稅務登記之日所屬企業所得稅預繳期間起,不就地分攤繳納企業所得稅。
(五)匯總納稅企業在中國境外設立的不具有法人資格的二級分支機構,不就地分攤繳納企業所得稅。
二、主體生産經營職能部門
總機構設立具有主體生産經營職能的部門,且該部門的營業收入、職工薪酬和資産總額與管理職能部門分開核算的,可將該部門視同一個二級分支機構,按本辦法規定計算分攤並就地繳納企業所得稅;該部門與管理職能部門的營業收入、職工薪酬和資産總額不能分開核算的,該部門不得視同一個二級分支機構,不得按《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徵收管理辦法》規定計算分攤並就地繳納企業所得稅。
三、重組事項對二級分支機構的處理
匯總納稅企業當年由於重組等原因從其他企業取得重組當年之前已存在的二級分支機構,並作為本企業二級分支機構管理的,該二級分支機構不視同當年新設立的二級分支機構,按規定計算分攤並就地繳納企業所得稅。
匯總納稅企業內就地分攤繳納企業所得稅的總機構、二級分支機構之間,發生合併、分立、管理層級變更等形成的新設或存續的二級分支機構,不視同當年新設立的二級分支機構,按規定計算分攤並就地繳納企業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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