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總機構分攤稅款的計算
總機構按以下公式計算分攤稅款:
總機構分攤稅款=匯總納稅企業當期應納所得稅額×50%
二、分支機構分攤稅款的計算
分支機構按以下公式計算分攤稅款:
所有分支機構分攤稅款總額=匯總納稅企業當期應納所得稅額×50%
某分支機構分攤稅款=所有分支機構分攤稅款總額×該分支機構分攤比例
三、分支機構分攤比例
總機構應按照上年度分支機構的營業收入、職工薪酬和資産總額三個因素計算各分支機構分攤所得稅款的比例;三級及以下分支機構,其營業收入、職工薪酬和資産總額統一計入二級分支機構;三因素的權重依次為0.35、0.35、0.30。
計算公式如下:
某分支機構分攤比例=(該分支機構營業收入/各分支機構營業收入之和)×0.35+(該分支機構職工薪酬/各分支機構職工薪酬之和)×0.35+(該分支機構資産總額/各分支機構資産總額之和)×0.30
分支機構營業收入,是指分支機構銷售商品、提供勞務、讓渡資産使用權等日常經營活動實現的全部收入。其中,生産經營企業分支機構營業收入是指生産經營企業分支機構銷售商品、提供勞務、讓渡資産使用權等取得的全部收入。金融企業分支機構營業收入是指金融企業分支機構取得的利息、手續費、佣金等全部收入。保險企業分支機構營業收入是指保險企業分支機構取得的保費等全部收入。
分支機構職工薪酬,是指分支機構為獲得職工提供的服務而給予各種形式的報酬以及其他相關支出。
分支機構資産總額,是指分支機構在經營活動中實際使用的應歸屬於該分支機構的資産合計額。
上年度分支機構的營業收入、職工薪酬和資産總額,是指分支機構上年度全年的營業收入、職工薪酬數據和上年度12月31日的資産總額數據,是依照國家統一會計制度的規定核算的數據。
一個納稅年度內,總機構首次計算分攤稅款時採用的分支機構營業收入、職工薪酬和資産總額數據,與此後經過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確認的數據不一致的,不作調整。
四、存在稅率差的稅款分攤
對於按照稅收法律、法規和其他規定,總機構和分支機構處於不同稅率地區的,先由總機構統一計算全部應納稅所得額,然後按規定的比例和計算的分攤比例,計算劃分不同稅率地區機構的應納稅所得額,再分別按各自的適用稅率計算應納稅額後加總計算出匯總納稅企業的應納所得稅總額,最後按規定的比例和計算的分攤比例,向總機構和分支機構分攤就地繳納的企業所得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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