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義務人和徵收範圍
一、納稅人和扣繳義務人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以下簡稱境內)提供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服務(以下稱應稅服務)的本市行政區域範圍內(以下簡稱“本市”)的單位和個人,即在上海市辦理稅務登記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以及居住地在本市的其他個人,包括向本市單位和個人提供應稅服務的境外單位和個人,為增值稅納稅人(以下稱試點納稅人),自2012年1月1日起繳納應稅服務的增值稅,不再繳納應稅服務的營業稅。(參考《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以下簡稱《試點實施辦法》,第一條、第五十三條)
向本市單位和個人提供應稅服務的境外單位和個人,在境內未設有經營機構的,其代理人或境內的接受方應對其代扣代繳應稅服務的增值稅。以境內代理人為扣繳義務人的,境內代理人和接受方的機構所在地或者居住地必須均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否則仍按照現行有關規定代扣代繳營業稅;以境內的接受方為扣繳義務人的,接受方機構所在地或者居住地必須在本市,否則仍按照現行有關規定代扣代繳營業稅。(參考《試點實施辦法》第六條、《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有關事項的規定》,以下簡稱《試點事項規定》,第二部分)
本市的油氣田企業提供應稅服務,按照規定繳納增值稅,不再執行《油氣田企業增值稅管理辦法》。(參考《試點事項規定》第一部分第(二)條)
單位是指企業、行政單位、事業單位、軍事單位、社會團體及其他單位;個人是指個體工商戶和其他個人;其他個人是指自然人。(參考《試點實施辦法》第一條)
本市的單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在境內提供應稅服務,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下統稱承包人)以本市的發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以下統稱發包人)名義對外經營並由發包人承擔相關法律責任的,以該發包人為試點納稅人;以非本市的發包人名義對外經營並由發包人承擔相關法律責任的,以該發包人為營業稅納稅人,繳納營業稅;否則,以承包人為試點納稅人。(參考《試點實施辦法》第二條)
二、徵收範圍
交通運輸業服務包括陸路運輸服務、水路運輸服務、航空運輸服務、管道運輸服務;部分現代服務業服務包括研發和技術服務、資訊技術服務、文化創意服務、物流輔助服務、有形動産租賃服務(包括融資租賃和經營性租賃)、鑒證諮詢服務。
研發和技術服務和文化創意服務實際覆蓋了原營業稅徵收範圍中“轉讓無形資産”稅目中除“土地使用權”以外的專利權、商標權、商譽、著作權和非專利技術。
(具體規定詳見《試點實施辦法》附件《應稅服務範圍註釋》)
納稅人的分類管理
在本次增值稅改革試點中,沿用我國現行增值稅的管理模式,對增值稅納稅人實行分類管理,將試點納稅人分為小規模納稅人和一般納稅人。小規模納稅人與一般納稅人的劃分,以應稅服務年銷售額、會計核算制度是否健全為主要標準,其在計稅方法、憑證管理等方面都有所不同。(參考《試點實施辦法》第三條)
增值稅應稅服務的銷售額是指納稅人提供應稅服務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需要特別注意的是,與營業稅不同,增值稅應稅服務的計稅依據——銷售額,不包括向購買方收取的增值稅額,即是以不含稅價格作為計稅依據的。(參考《試點實施辦法》第三十一條)
應稅服務的年銷售額是指納稅人在連續不超過12個月的經營期內提供交通運輸業服務和部分現代服務業服務累計取得的銷售額,含減、免稅銷售額、提供境外服務銷售額以及按規定已從銷售額中差額扣除的部分。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實行憑發票抵扣的制度,需要納稅人有健全的會計核算,能夠按會計制度和稅務機關的要求,準確核算銷項稅額、進項稅額和應納稅額。
一、小規模納稅人
為了集中力量做好增值稅改革試點的推進,根據本市服務經濟較為發達的現狀,暫將小規模納稅人提供應稅服務的年增值稅銷售額確定在500萬元(含本數)以下。(參考《試點事項規定》第一部分第(五)條)
二、一般納稅人
(一)一般納稅人銷售額標準
應稅服務的年銷售額超過500萬元的納稅人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參考《試點實施辦法》第三條、《試點事項規定》第一部分第(五)條)
(二)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
超過一般納稅人銷售額標準的納稅人應當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對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納稅人,主管稅務機關應當為其辦理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
1.有固定的生産經營場所;
2.能夠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規定設置賬簿,根據合法、有效憑證核算,能夠提供準確稅務資料。
(三)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的特別規定
1.提供應稅服務的年銷售額超過小規模納稅人年銷售額標準的其他個人,仍按照小規模納稅人納稅;行政單位、事業單位、軍事單位、社會團體及其他單位(以下統稱非企業性單位)、不經常提供應稅服務的企業可選擇按照小規模納稅人納稅。(參考《試點實施辦法》第三條)
2.小規模納稅人能夠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規定設置賬簿,根據合法、有效憑證核算,能夠提供準確稅務資料的,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成為一般納稅人。(參考《試點實施辦法》第四條)
3.除國家稅務總局另有規定外,一經認定為一般納稅人後,不得轉為小規模納稅人。(參考《試點實施辦法》第五條)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納稅人,應當按照應稅服務銷售額和規定增值稅稅率計算應納稅額,不得抵扣進項稅額,也不得使用增值稅專用發票:
(1)一般納稅人會計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夠提供準確稅務資料的;
(2)試點納稅人年銷售額超過小規模納稅人年銷售額標準,未申請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的。(參考《試點實施辦法》第二十九條)
(四)本次增值稅改革試點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的特別規定
1.對於本市原公路、內河貨物運輸業的自開票納稅人,無論其提供應稅服務的年銷售額是否達到500萬元,均應當申請認定一般納稅人。在實際操作中,2011年年審合格的公路、內河貨運自開票納稅人,不需重新申請認定,由主管稅務機關製作、送達《稅務事項通知書》,告知納稅人。
2.本市提供公共交通運輸服務(包括輪客渡、公交客運、軌道交通、計程車)的納稅人,其提供應稅服務的年銷售額超過500萬元,可以選擇按照簡易計稅方法計算繳納增值稅。
(參考《試點事項規定》第一部分第(五)條、第三部分第(二)條)
3.試點地區的原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兼有應稅服務,不需要重新辦理一般納稅人認定手續,由主管稅務機關製作、送達《稅務事項通知書》,告知納稅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