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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增值稅計稅方法的相關規定

發佈時間:2011-12-05 14: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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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計稅方法

  一、一般計稅方法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適用一般計稅方法,即銷項稅額扣減進項稅額的計稅方法,應納稅額為當期銷項稅額抵扣當期進項稅額後的餘額,其計算公式為:應納稅額=當期銷項稅額-當期進項稅額。當期銷項稅額小于當期進項稅額不足抵扣時,其不足部分可以結轉下期繼續抵扣。(參考《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以下簡稱《試點實施辦法》,第十八條)

  二、簡易計稅方法

  (一)小規模納稅人提供應稅服務的,可按照銷售額和徵收率計算應納稅額,同時不得抵扣進項稅額,其應納稅額計算公式為:應納稅額=銷售額×徵收率。(參考《試點實施辦法》第三十條、《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有關事項的規定》,以下簡稱《試點事項規定》,第一部分第(五)條)

  (二)一般納稅人部分特定項目可以選擇簡易計稅方法來計算徵收增值稅。

  特定項目是指:一般納稅人提供的公共交通運輸服務(包括輪客渡、公交客運、軌道交通、計程車)。

 

適用稅率和徵收率

 

  在應稅服務的稅率設定上,按照完善稅制和結構性減稅的總體要求,盡可能考慮了試點應稅服務範圍的自身特點,新增了兩檔稅率。同時,為支援我國服務經濟對外發展,實現徹底的出口退稅,本次稅制設計時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將另行確定部分項目適用零稅率。

  一、適用稅率(適用於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一般計稅方法)

  (一)提供有形動産租賃服務,稅率為17%;

  (二)提供交通運輸業服務,稅率為11%;

  (三)提供部分現代服務業服務(有形動産租賃服務除外),稅率為6%;

  (四)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應稅服務,稅率為零。

  (參考《試點實施辦法》第十二條)

  二、徵收率

  增值稅徵收率為3%。適用於小規模納稅人以及一般納稅人適用簡易方法計稅的特定項目,如輪客渡、公交客運、軌道交通、計程車等。(參考《試點實施辦法》第十三條)

  三、關於零稅率

  納稅人發生適用零稅率的應稅服務,待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出臺具體規定後,再行處理。

 

銷售額的特殊規定

 

  一、銷售額扣除的規定

  (一)試點納稅人提供應稅服務,按照國家有關營業稅政策規定差額徵收營業稅的,允許其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給非試點納稅人(指試點地區不按照試點實施辦法繳納增值稅的納稅人和非試點地區的納稅人)價款後的餘額為銷售額。

  (二)試點納稅人中的小規模納稅人提供交通運輸業服務和國際貨物運輸代理服務,按照國家有關營業稅政策規定差額徵收營業稅的,其支付給試點納稅人的價款,也允許從其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中扣除。

  (三)試點納稅人中的一般納稅人提供國際貨物運輸代理服務,按照國家有關營業稅政策規定差額徵收營業稅的,其支付給試點納稅人的價款,允許從其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中扣除;其支付給試點納稅人的價款,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的,不得從其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中扣除。

  允許扣除價款的項目,應符合國家有關營業稅差額徵稅政策規定。

  (參考《試點事項規定》第一部分第(三)條)

  二、憑證管理的要求

  試點納稅人從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中扣除價款,應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稅務總局有關規定的憑證。否則,不得扣除。上述憑證是指:

  (1)支付給境內單位或者個人的款項,且該單位或者個人發生的行為屬於營業稅或者增值稅徵收範圍的,以該單位或者個人開具的發票為合法有效憑證。

  (2)支付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或者政府性基金,以開具的財政票據為合法有效憑證。

  (3)支付給境外單位或者個人的款項,以該單位或者個人的外匯支付憑證、簽收單據為合法有效憑證,稅務機關對簽收單據有疑義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證機構的確認證明。

  (4)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合法有效憑證。

  (參考《試點事項規定》第一部分第(三)條)

  三、銷售額的其他規定

  (一)試點納稅人提供應稅服務,將價款和折扣額在同一張發票上分別註明的,以折扣後的價款為銷售額;未在同一張發票上分別註明的,以價款為銷售額,不得扣除折扣額。(參考《試點實施辦法》第三十九條)

  (二)試點納稅人提供應稅服務的價格明顯偏高或者偏低不具有合理商業目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按照下列順序確定銷售額:

  1.按照納稅人最近時期提供同類應稅服務的平均價格確定;

  2.按照其他納稅人最近時期提供同類應稅服務的平均價格確定;

  3. 按照組成計稅價格確定。組成計稅價格的公式為:

  組成計稅價格=成本×(1+成本利潤率)

  成本利潤率本市暫定為10%。

  (參考《試點實施辦法》第四十條)

 

進項稅額

 

  一般納稅人為提供應稅服務而購進貨物、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或者應稅服務,支付或者負擔的增值稅額,為進項稅額。納稅人可能發生的進項稅額包括:

  (一)從貨物(包括機器設備)銷售方、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或者應稅服務提供方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包括貨物運輸專用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上註明的增值稅額。

  (二)從海關取得的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上註明的增值稅額。

  (三)購進農産品,除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外,按照農産品收購發票或者銷售發票上註明的農産品買價和13%的扣除率計算的進項稅額。進項稅額計算公式:

  進項稅額=買價×扣除率

  本條所稱買價,是指納稅人購進農産品在農産品收購發票或者銷售發票上註明的價款和按照規定繳納的煙葉稅。

  (四)接受交通運輸服務,按照非本市的單位和個人開具的運輸費用結算單據,或者試點小規模納稅人向稅務機關申請代開的增值稅貨物運輸專用發票上註明的價稅合計數和7%的扣除率計算進項稅額。進項稅額計算公式:

  進項稅額=運輸費用金額×扣除率

  從本市的單位和個人取得的本辦法實施之日(含)以後開具的運輸費用結算單據,不得作為增值稅扣稅憑證,但鐵路運輸費用結算單據除外。

  (五)接受境外單位或者個人提供應稅服務,代扣代繳增值稅而取得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通用稅收繳款書上註明的增值稅額。並同時應具備書面合同、付款證明和境外單位的對帳單或發票,資料不全的,其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參考《試點實施辦法》第二十二條)

  我國現行增值稅管理實行的是購進扣稅法,試點納稅人必須特別注意對相關抵扣憑證的管理,如扣稅憑證的索取、保管、按規定時限認證、抵扣等等。

  需要特別注意的是:增值稅專用發票、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運輸費用結算單據都有必須在發票開具之日起180天內認證、抵扣的時限規定。

 

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

 

  納稅人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包括:

  (一)用於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非增值稅應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或者應稅服務。

  非增值稅應稅項目,是指非增值稅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産(專利技術、非專利技術、商譽、商標、著作權除外)、銷售不動産以及不動産在建工程。

  (二)接受的旅客運輸服務

  一般意義上,旅客運輸服務的主要對像是個人。一般納稅人購買的旅客運輸服務,由於接受對象主要是個人,因此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三)非正常損失的購進貨物及相關的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和交通運輸業服務;非正常損失的在産品、産成品所耗用的購進貨物(不包括固定資産)、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或者交通運輸業服務。

  非正常損失包括貨物丟失、被盜、發生霉爛變質等因管理不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被執法部門依法沒收或者強令自行銷毀的貨物。這些非正常損失是由納稅人自身原因導致徵稅對象實體的滅失,為保證稅負公平,其損失不應由國家承擔,因而納稅人無權要求抵扣進項稅額。

  (四)自用的應徵消費稅的摩托車、汽車、遊艇(作為提供交通運輸業服務的運輸工具和租賃服務標的物的除外)。

  (五)專門用於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非增值稅應稅項目、免稅項目、集體福利和個人消費的固定資産。

  固定資産是指使用期限超過12個月的機器、機械、運輸工具以及其他與生産經營有關的設備、工具、器具等。

  (六)交際應酬消費。

  交際應酬消費不屬於生産經營中的生産性投入和支出,是一種生活性消費活動,且交際應酬消費和個人消費難以劃分清晰,徵管中不易掌握界限,容易導致納稅人偷避稅行為,因此,為了加強徵管,引導消費行為,對交際應酬消費不得抵扣進項稅額,以公平稅負。

  如業務招待中所耗用的各類禮品,包括煙、酒、服裝,不得抵扣進項稅額。

  (參考《試點實施辦法》第二十四條、《試點實施辦法》第二十五條)

 

關於銷項稅額、進項稅額管理的幾個特殊規定

 

  一、服務中止或者折讓的處理

  (一)一般納稅人

  一般納稅人提供應稅服務因服務中止或者折讓而退還給購買方的增值稅額,應從發生提供應稅服務中止或者折讓當期的銷項稅額中扣減;因服務中止或者折讓而收回的增值稅額,應從發生提供應稅服務中止或者折讓當期的進項稅額中扣減。(參考《試點實施辦法》第二十八條)

  一般納稅人提供應稅服務,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後,發生服務中止或者折讓、開票有誤等情形,應按照國家稅務總局的規定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未按照規定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增值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扣減。具體應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修訂<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的通知》(國稅發〔2006〕156號)和《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修訂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的補充通知》(國稅發〔2007〕18號)。

  (二)小規模納稅人

  小規模納稅人提供應稅服務因發生服務中止或者折讓而退還給購買方的銷售額,應當從發生服務中止或者折讓的當期銷售額中扣減,扣減當期銷售額後仍有餘額,造成多交的稅款,可以從以後的應納稅額中扣減。(參考《試點實施辦法》第三十二條)

  一般納稅人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的,提供應稅服務因發生服務中止或者折讓而退還給購買方的銷售額的確定,參照上述小規模納稅人的規定。(參考《試點實施辦法》第三十二條)

  二、不得抵扣進項稅額的劃分

  (一)兼營

  一般納稅人兼營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非增值稅應稅勞務、免征增值稅項目而無法劃分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的,按照下列公式計算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

  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當期無法劃分的全部進項稅額×(當期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銷售額+非增值稅應稅勞務營業額+免征增值稅項目銷售額)÷(當期全部銷售額+當期全部營業額)

  (參考《試點實施辦法》第二十六條)

  (二)改變用途

  已抵扣進項稅額的購進貨物、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或者應稅服務,因用途改變後屬於不得抵扣進項稅額範圍的(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非增值稅應稅勞務、免征增值稅項目除外),應當將該項購進貨物、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或者應稅服務的進項稅額從當期的進項稅額中扣減;無法確定該項進項稅額的,按照當期實際成本計算應扣減的進項稅額。

  (參考《試點實施辦法》第二十七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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