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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稅[2013]37號文政策差異分析

發佈時間:2015-06-02 17: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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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經比對梳理,財稅[2013]37號文與本市現行試點政策差異的有關情況如下:

  一、試點實施辦法

  1.第三條對經常提供應稅服務的非企業性單位,取消其選擇按照小規模納稅人納稅的權利。

  2.第二十二條(四)試點擴大到全國後,按7%扣除率計算扣除的範圍僅限于鐵路運輸,其他運輸均扣稅。

  3.第二十四條 購入自用的應徵消費稅的摩托車、汽車、遊艇可以按規定進項抵扣,使得購買和租賃的政策一致。

  二、應稅服務範圍註釋

  4.由“1+6”變為“1+7”,增加“廣播影視服務”稅目。

  5.廣告服務中刪除了廣告的“策劃、設計、製作”,增加了“廣告代理”。

  廣告策劃的概念與廣告設計的概念重復,一併作為廣告設計歸入“設計服務”。

  廣告製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或《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的規定進行徵稅。例如廣告品的製作銷售屬貨物銷售、不動産上廣告燈箱的安裝屬建築業等。

  增加“廣告代理”,與本市前期口徑一致。

  三、試點有關事項規定

  6.油氣田企業提供應稅服務時適用《試點實施辦法》的增值稅稅率,不適用財稅〔2009〕8號文中規定的生産性勞務適用稅率。

  7. 取消了除有形動産融資租賃外的銷售額扣除政策。

  ①對一般納稅人的影響

  不能執行銷售額扣除或扣稅的項目包括:聯運業務和貨代業務支付的免稅國際運輸價款;貨物代理單位支付的除應稅服務外的營業稅可扣除項目,如貨物保險費、支付給海關等行政事業單位的費用等;代理報關業務支付給海關、檢驗檢疫、預錄入等單位的費用及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費用;無船承運業務支付的除應稅服務外的營業稅可扣除項目,如港雜費中的部分項目;舉辦或承辦會展業務的機構,支付給第三方的場租費、場地搭建費、食宿費、門票費;專利和商標代理機構從事專利代理服務、商標代理服務支付給國家智慧財産權局專利局的專利規費和商標局的商標註冊費等。

  ②對小規模納稅人的影響

  取消了小規模納稅人的銷售額扣除政策,小規模納稅人不能進項扣除,因此對稅負影響較大。

  8.刪除“試點納稅人接受試點納稅人中的小規模納稅人提供的交通運輸業服務,按照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上註明的價稅合計金額和7%的扣除率計算進項稅額”條款。

  試點擴大到全國範圍後,小規模納稅人提供交通運輸業服務,可到稅務部門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用於進項抵扣。該規定遵循了增值稅“徵多少扣多少”的基本原則,是對稅制的進一步規範。對納稅人的影響在於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只能按3%徵收率進項抵扣,抵扣力度與111號文中“徵3扣7”相比有所下降。

  9.無雙邊協定的國際運輸服務,按3%的徵收率代扣代繳增值稅的政策取消,按照適用稅率扣繳增值稅。

  53號文中的規定考慮在區域試點期間如執行11%,與執行營業稅的地區相比造成不公平,現在試點範圍擴大到全國,統一執行11%稅率扣繳增值稅。

  四、試點過渡政策規定

  10. 增加“廣播影視服務”對應的營業稅免稅條款的平移條款。

  五、零稅率和免稅政策

  11.增加國際運輸中的期租、程租和濕租服務,出租方不適用零稅率,由承租方按規定適用的條款。以解決期租、程租和濕租服務中出租方和承租方同時適用增值稅零稅率條款問題。

  同時,“期租服務、程租服務、濕租服務”的出租方取消零稅率政策後,對承租方為境外企業的相應給予出口免稅政策。

  12.增加外貿企業適用免退稅辦法條款,與外貿企業面上出口退稅政策一致。

  13.增加可放棄適用零稅率條款。

  14.增加廣播影視節目(作品)製作服務的免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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