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境內的單位和個人(以下稱納稅人)提供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跨境應稅服務(以下稱跨境服務),可享受免稅的條件是什麼?
跨境服務免稅應符合以下條件:
1.納稅人提供52號公告第二條規定的工程、礦産資源在境外的工程勘察勘探服務、會議展覽地點在境外的會議展覽服務、存儲地點在境外的倉儲服務、標的物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動産租賃服務、在境外提供的廣播影視節目(作品)發行、播映服務、未取得相關許可資料的國際運輸服務與港澳臺運輸服務,適用簡易計稅辦法的國際運輸服務與港澳臺運輸服務,應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1)與服務接受方簽訂跨境服務書面合同;
(2)取得跨境服務收入為本市營改增試點實施日(含)以後。
2.納稅人提供52號公告第二條規定的研發和技術服務(研發服務和工程勘察勘探服務除外)、資訊技術服務、文化創意服務(設計服務、廣告服務和會議展覽服務除外)、物流輔助服務(倉儲服務除外)、鑒證諮詢服務、廣播影視節目(作品)的製作服務、遠洋運輸期租服務、遠洋運輸程租服務、航空運輸濕租服務、廣告投放地在境外的廣告服務、適用簡易計稅辦法的研發服務和設計服務(對境內不動産提供的設計服務除外),應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1)與服務接受方簽訂跨境服務書面合同;
(2)取得跨境服務收入為本市營改增試點實施日(含)以後;
(3)向境外單位提供跨境服務;
(4)跨境服務收入應從境外取得。
二、納稅人提供跨境服務享受免稅政策,對於從事交通運輸服務的納稅人有何規定?
交通運輸服務屬於下列情況的,可申請享受免稅政策:
1.以水路運輸方式提供國際運輸服務,但未取得《國際船舶運輸經營許可證》的;
2.以水路運輸方式提供至台灣的交通運輸服務,但未取得《台灣海峽兩岸間水路運輸許可證》,或者未具有持《台灣海峽兩岸間船舶營運證》的船舶的;
3.以水路運輸方式提供至香港、澳門的交通運輸服務,但未具有獲得港澳線路運營許可的船舶的;
4.以陸路運輸方式提供國際運輸服務但未取得《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或者《國際汽車運輸行車許可證》,或者《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的經營範圍未包括“國際運輸”的;
5.以陸路運輸方式提供至香港、澳門的交通運輸服務,但未取得《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或者未具有持《道路運輸證》的直通港澳運輸車輛的;
6.以航空運輸方式提供國際運輸服務但未取得《公共航空運輸企業經營許可證》,或者其經營範圍未包括“國際航空客貨郵運輸業務”的;
7.以航空運輸方式提供往返香港、澳門、台灣的交通運輸服務或者在香港、澳門、台灣提供交通運輸服務,但未取得《公共航空運輸企業經營許可證》,或者其經營範圍未包括“國際、國內(含港澳)航空客貨郵運輸業務”的。
8.向境外單位提供遠洋運輸期租服務、遠洋運輸程租服務、航空運輸濕租服務。
9.適用簡易計稅方法的國際運輸服務和往返香港、澳門、台灣的交通運輸服務以及在香港、澳門、台灣提供的交通運輸服務
三、納稅人提供跨境服務享受免稅政策,對於從事研發和技術服務的納稅人有何規定?
現行營改增應稅服務界定的“研發和技術服務”稅目,包括五個子目。其中,向境外單位提供的研發服務,適用增值稅零稅率。技術轉讓服務、技術諮詢服務、合同能源管理服務、工程勘察勘探服務符合以下條件的,屬於跨境服務,免征增值稅。
1.對從事工程勘察勘探服務的,其工程、礦産資源必須在境外,否則不可享受;
2.向境外單位提供合同能源管理服務,其合同標的物必須在境外,否則不可享受;
3.向境外單位提供技術轉讓服務、技術諮詢服務,符合解答一規定條件的,可申請享受免稅政策。
四、納稅人提供跨境服務享受免稅政策,對於從事資訊技術服務的納稅人有何規定?
符合解答一規定條件的,可申請享受免稅政策。
五、納稅人提供跨境服務享受免稅政策,對於從事文化創意服務的納稅人有何規定?
現行營改增應稅服務界定的“文化創意服務”稅目,包括五個子目。其中,向境外單位提供的設計服務,適用增值稅零稅率。商標和著作權轉讓服務、智慧財産權服務、廣告服務和會議展覽服務。符合以下條件的,屬於跨境服務,免征增值稅。
1.對向境外單位提供廣告服務,必須廣告投放地在境外。廣告投放地在境外的廣告服務,是指為在境外發佈的廣告所提供的廣告服務。
2.對會議展覽服務,會議展覽地點必須在境外。為客戶參加在境外舉辦的會議、展覽而提供的組織安排服務,屬於會議展覽地點在境外的會議展覽服務。
3. 向境外單位提供商標和著作權轉讓服務、智慧財産權服務符合解答一規定條件的,可申請享受免稅政策。
六、納稅人提供跨境服務享受免稅政策,對於從事物流輔助服務的納稅人有何規定?
1.對倉儲服務,存儲地點必須在境外;
2.對納稅人為境外單位從事國際運輸和港澳臺運輸業務經停我國機場、碼頭、車站、領空、內河、海域時,提供的航空地面服務、港口碼頭服務、貨運客運站場服務、打撈救助服務、裝卸搬運服務,屬於向境外單位提供的物流輔助服務;
3.該稅目的其他跨境服務符合解答一規定條件的,可申請享受免稅政策。
七、納稅人提供跨境服務享受免稅政策,對於從事有形動産租賃服務的納稅人有何規定?
對從事有形動産租賃服務的,其租賃標的物必須在境外使用,方可申請享受免稅政策。
八、納稅人提供跨境服務享受免稅政策,對於從事鑒證諮詢服務的納稅人有何規定?
1.對境內不動産提供的鑒證諮詢服務,不屬於跨境服務,不可享受免稅政策;
2.對提供服務時貨物實體在境內的鑒證諮詢服務,不屬於跨境服務,不可享受免稅政策;
3.該稅目的其他跨境服務符合解答一規定條件的,可申請享受免稅政策。
九、納稅人提供跨境服務享受免稅政策,對於從事廣播影視服務的納稅人有何規定?
1.必須是在境外提供的廣播影視節目(作品)發行服務。在境外提供的廣播影視節目(作品)發行服務,是指向境外單位或者個人發行廣播影視節目(作品)、轉讓體育賽事等文體活動的報道權或者播映權,且該廣播影視節目(作品)、體育賽事等文體活動在境外播映或者報道。
2.必須是在境外提供的廣播影視節目(作品)播映服務。在境外提供的廣播影視節目(作品)播映服務,是指在境外的影院、劇院、錄影廳及其他場所播映廣播影視節目(作品)。
3.通過境內的電臺、電視臺、衛星通信、網際網路、有線電視等無線或者有線裝置向境外播映廣播影視節目(作品),不屬於在境外提供的廣播影視節目(作品)播映服務。
4.該稅目的其他跨境服務符合解答一規定條件的,可申請享受免稅政策。
十、適用簡易計稅方法或小規模納稅人提供跨境服務,如何處理?
適用簡易計稅方法或小規模納稅人中提供如下服務,可申請享受免稅政策。
1.從事國際運輸服務;
2.往返香港、澳門、台灣的交通運輸服務以及在香港、澳門、台灣提供的交通運輸服務;
3.向境外單位提供的研發服務;
4.向境外單位提供的設計服務,但不包括對境內不動産提供的設計服務。
十一、納稅人向國內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內的單位或者個人提供的應稅服務,是否屬於跨境服務?
納稅人向國內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內的單位或者個人提供的應稅服務,不屬於跨境服務,應照章徵收增值稅。
十二、納稅人提供跨境服務免征增值稅,在收入核算上有何要求?
納稅人對應徵增值稅銷售額、免征增值稅銷售額應分別進行核算,未分別核算的,不得免稅。
十三、納稅人提供跨境服務免征增值稅,在進項稅額核算上有何要求?
從事跨境服務的試點納稅人應分別核算應徵增值稅、免征增值稅、簡易計稅方式、非增值稅應稅項目的進項稅額。納稅人已申報抵扣的進項稅額中屬於跨境服務免稅項目對應的進項稅額部分,應作進項稅額轉出處理。
適用一般計稅方法的納稅人,兼營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非增值稅應稅勞務、免征增值稅項目而無法劃分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的,按照下列公式計算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
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當期無法劃分的全部進項稅額×(當期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銷售額+非增值稅應稅勞務營業額+免征增值稅項目銷售額)÷(當期全部銷售額+當期全部營業額)
十四、納稅人提供跨境服務免征增值稅,如何開票?
納稅人提供跨境應稅服務適用免稅規定的,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已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如納稅人無法將全部聯次追回,不適用52號公告的相關免稅政策。
十五、納稅人提供跨境服務申請免稅,應如何辦理手續?
(一)納稅人提供跨境服務申請免稅的,應在免稅申報前,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跨境服務免稅備案手續。
(二)辦理備案時,應同時提交以下資料:
1.《跨境應稅服務免稅備案表》;
2.跨境服務合同原件及複印件;
3. 提供52號公告第二條第(一)項至第(五)項跨境服務,應提交服務地點在境外的證明材料原件及複印件;
4.提供本辦法第二條第(六)項、(七)項以及第(八)項第1目、第2目跨境服務的,應提交實際發生國際運輸業務或者港澳臺運輸業務的證明材料;
5.向境外單位提供跨境服務,應提交服務接受方機構所在地在境外的證明材料。
十六、對納稅人提交跨境服務合同有什麼具體要求?
跨境服務合同格式須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有關要求。對於以協議、業務委託書、訂單、確認書、指令信等形式訂立的形式合同,其內容如經雙方當事人約定服務標的、當事人名稱及所在地、服務發生地、服務價款或計價標準、付款日期、付款方式、違約責任等必要合同資訊的,可視同合同。
對於無服務價款或計價標準、付款日期、付款方式的框架合同,納稅人還應提供履行框架合同的訂單等視同合同資料,並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備案手續。訂單等視同合同資料數量較多的,可以採取按月歸集一次性備案方式。
跨境服務合同須同時提供原件和複印件(需加蓋公章),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原件後,收取複印件。跨境服務合同原件為外文的,應提供中文翻譯件,並註明“翻譯與原件意思一致”的字樣,由法人代表簽名或企業蓋章。
十七、納稅人提供工程、礦産資源在境外的工程勘察勘探服務、會議展覽地點在境外的會議展覽服務、存儲地點在境外的倉儲服務、標的物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動産租賃服務、在境外提供的廣播影視節目(作品)發行、播映服務,即52號公告第二條第(一)項至第(五)項跨境服務,應提交服務地點在境外的證明材料包括哪些內容?
1.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或公證機構、律師事務所等第三方機構出具證明服務地點在境外的材料;
2.人員、設備出入境記錄、境外設施(設備)登記資料;
3.為客戶參加在境外舉辦的會議、展覽而提供的組織安排服務,應提供境外會展主辦方出具的參展證明材料。在境外舉辦會展,應提供與境外單位簽訂的場館租賃協議;
4.在境外提供的廣播影視節目(作品)發行服務,應提交服務接受方機構所在地在境外的證明材料。
納稅人原則上應提供以下所列第1項材料,如第2、3、4項材料已足以證明相應的跨境服務地點在境外發生的,可不提供第1項材料。
十八、提供國際運輸服務或者港澳臺運輸服務,即提供52號公告第二條第(六)項、(七)項以及第(八)項第1目、第2目跨境服務的,需要的證明材料包括哪些?
1.發生國際運輸服務或者港澳臺運輸服務的載貨、載客提單或艙單(提單或艙單數量較多的,可提供匯總清單,紙質材料經主管稅務機關查驗後企業留存備查);
2.出入境主管部門簽發的出入境簽證證明。
十九、向境外單位提供跨境服務,即提供52號公告第二條第(八)項第3目以及第(九)項跨境服務的,應提交服務接受方機構所在地在境外的證明材料包括哪些?
1.接受方機構所在地在境外,應提供境外有關部門核準註冊、登記的證明文件或材料(包括機構所在地租賃協議),無法提供上述證明文件或材料的,應出具公證機構、律師事務所等第三方機構出具的證明材料;
2.提供跨境服務免稅的結算單據;
3.從境外單位取得收入的收款憑證和記賬憑證;
4.提供技術轉讓、技術開發服務的,還應提供本市商務主管部門認定的技術出口合同登記證書和本市科技主管部門認定證書;
5.提供離岸服務外包服務的,還應提供市商務主管部門確認的《離岸服務外包合同確認單》或《接包合同資訊表》;
6.提供投放地在境外的廣告服務,採用播映方式的,還應提供境外《第三方監播報告》。採用書、報刊、雜誌等方式的,應提供首頁封面(要有書刊號)及廣告版面複印件。利用網路提供的廣告服務的,應提供網路界面(要有域名)截屏紙質材料;
7.提供合同能源管理服務的,還應提供合同標的物在境外的證明材料;
8.對不動産或貨物實體提供鑒證諮詢服務的,還應提供不動産或貨物實體在境外的證明材料;
9.適用簡易計稅方法的研發、設計服務,應提供本市商務主管部門認定的技術出口合同登記證書。提供的設計服務如涉及不動産的,還應提供不動産在境外的證明材料。
二十、對辦理免稅備案時提供的證明材料有何具體要求?
除52號公告第二條第(一)項至第(五)項跨境服務必須提交服務地點在境外的證明材料原件及複印件外,其他跨境服務證明材料一般應包括原件和複印件(需加蓋公章),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原件後,收取複印件留存。確實無法提供原件的,可只提供複印件,註明“複印件與原件一致”字樣,並由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簽字或者單位蓋章。境外資料原件為外文的,應提供中文翻譯件並由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簽字或者單位蓋章。
主管稅務機關對納稅人提交的境外證明材料有疑義的,可以要求納稅人提供境外公證部門出具的證明材料。
二十一、納稅人辦理跨境服務免稅備案手續時,主管稅務機關如何處理?
1.報送的材料不符合規定的,應當及時告知納稅人補正;
2.報送的材料齊全、符合規定形式的,或者納稅人按照稅務機關的要求補正報送全部材料的,應當受理納稅人的備案,將有關資料原件退還納稅人。
3.報送的材料或者按照稅務機關的要求補正報送的材料不符合52號公告第七條規定(即提供資料不全或提供資料不符合要求)的,應當對納稅人的本次跨境服務免稅備案不予受理,並將所有報送材料退還納稅人。
二十二、納稅人是否可以先免稅申報,後再進行備案?
1.納稅人提供跨境服務,應先備案,再按規定申報。從2013年11月所屬期起未按規定辦理跨境服務免稅備案手續的,一律不得免征增值稅。
2.對試點納稅人前期已自行進行免稅申報的,按規定補辦免稅備案手續,並辦理前期試點期間徵免稅款的清算。
二十三、跨境合同發生變化,是否要重新備案?
原簽訂的跨境服務合同發生實質性變更(如服務價款、服務時間、服務發生地、接受服務單位發生變化)或者跨境服務的有關情況發生變化(如提前終止合同執行,跨境服務項目發生變化),納稅人應自發生變化之日起及時向主管稅務機關報告。變化後仍屬於本公告第二條規定的免稅跨境服務範圍的,納稅人應重新辦理跨境服務免稅備案手續。變化後不屬於免征增值稅範圍的,納稅人應自發生變化之日起停止享受免征增值稅政策。
二十四、納稅人試點以來已自行申報跨境服務免稅的,如何處理?
對試點以來已自行申報的免稅跨境服務的納稅人,應在2013年12月31日前,將本企業自試點實施日起至2013年10月31日前簽訂的所有跨境服務合同一次性向主管稅務機關補辦備案手續。納稅人應主動對照52號公告及本市有關規定進行清理,同時完整填寫《跨境應稅服務免征增值稅清算明細表》,提交清算資料。納稅人已進行免稅申報的跨境服務收入,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發現不符合免稅條件,應在《跨境應稅服務免征增值稅清算明細表》“調增銷售額計算”欄次填列相關金額,並按照主管稅務機關要求補繳增值稅。
二十五、納稅人試點以來尚未進行跨境服務免稅申報的,如何處理?
納稅人試點以來,將符合免稅條件的跨境服務收入作為徵稅收入,已在試點期間作為增值稅應稅收入納稅申報的,可以辦理退稅或抵減以後的應納稅額。具體應按照規定,在2013年12月31日前,將本企業自試點實施日起至2013年10月31日前簽訂的符合條件的跨境服務合同一次性向主管稅務機關補辦備案手續。納稅人應完整填寫《跨境應稅服務免征增值稅清算明細表》,提交清算資料。納稅人已作應稅收入申報的跨境服務收入,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發現符合免稅條件,應在《跨境應稅服務免征增值稅清算明細表》“調減銷售額計算”欄次填列相關金額,據以申請退稅或者抵減以後的應納稅額。對於納稅人多繳的附加稅費及文化事業建設費,主管稅務機關同步受理。
二十六、納稅人在試點期間的跨境服務既有應補稅額也有應退稅額的,應該如何處理?
納稅人既有補繳又有退還增值稅的,可以合併計算應補(退)稅額。
二十七、試點期間已經拿到了財政補貼,本次清算發現屬於退稅範圍,如何操作?
為平衡財稅支援政策,對於已享受營改增試點過渡性財政扶持政策的跨境服務企業,如按照本公告規定的清算辦法申請退稅的,主管稅務機關暫不辦理退稅。待企業重新計算財政扶持資金數額,並辦理財政資金清理等手續後,憑財政部門出具的證明材料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退稅。
二十八、跨境應稅服務免征增值稅清算明細表是否應分年度填報?
納稅人在2012年及2013年1月1日至10月31日期間均取得跨境服務收入的,應按年度分別填報《跨境應稅服務免征增值稅清算明細表》。
二十九、在對試點前期跨境服務稅款清算時,跨境服務銷售額對應的進項稅額和銷售額減除項目金額是否要處理,如何處理?
對前期跨境服務稅款清算過程中,納稅人在調整銷售額同時,應對進項稅額和銷售額減除項目金額進行同步處理。但在填寫《跨境應稅服務免征增值稅清算明細表》時,無需就每筆銷售額拆分進項稅額和銷售額減除項目金額。納稅人應區分2012年度以及2013(1-9月份)年度,將調減銷售額對應的進項稅額填入第(8)欄,調增銷售額對應的進項稅額合計數填入第(12)欄。將調減銷售額對應的銷售額減除項目金額合計數填入第(7)欄,調增銷售額對應的銷售額減除項目金額合計數填入第(11)欄。
三十、對納稅人在免稅備案中的不規範操作,稅務機關會如何處理?
主管稅務機關發現納稅人提供跨境服務存在以下情形的,將調整相關納稅人已享受的免征增值稅額,並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有關規定進行處理。涉嫌偷稅的,由稽查部門查處。
1.納稅人未按本公告辦理備案手續而自行申報免稅的;
2.納稅人隱瞞合同實質性變更情況未及時向稅務機關報告的;
3.納稅人免稅條件發生變化未及時向稅務機關報告的;
4.納稅人跨境服務業務不真實,實際經營情況不符合跨境服務免稅規定條件的;
5.證明材料為虛假的;
6.收款憑證是冒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