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部分分局反映,在執行跨境服務免稅備案規定時,對按照合同金額備案還是按照取得收入金額有不同的理解,部分納稅人對按照收入備案有一定的反響,對此應如何操作?
市局2013年3號公告確定的跨境免稅備案基本原則是按合同金額備案。對納稅人提供52號公告第二條第(八)項第3目至第(九)項跨境服務的,同時提交從境外單位取得收入的收款憑證和記賬憑證(憑證較多的可提供清單)。納稅人申報跨境收入與收取款項同步的,收款憑證和記賬憑證必須提供;納稅人申報跨境收入與收取款項不同步的,可提交已取得的收款憑證,並承諾在取得收款憑證的當期提交稅務機關備查。主管稅務機關應加強對合同備案的後續管理,強化動態監控,對跨境服務免稅備案文書金額與企業申報情況、收匯金額加強核對、比較,探索完善現行備案工作。
二、為境外關聯企業提供諮詢服務,在備案時難以核實諮詢業務,部分企業收入按照成本加成法計價,可能將管理費列入,如何把握?
當前,納入營改增的諮詢服務的範圍是列舉的,形式上多通過電子郵件、電話、現場等方式進行,對稅務機關執行政策帶來困難。對該問題應堅持實質重於形式的原則。對於諮詢合同,如由原管理費合同改頭換面而成,或實際從事聯絡等非增值稅服務,應不屬於營改增範圍。
三、技術諮詢合同涉及標的物在境內,是否比照鑒證諮詢服務中不動産及貨物在境內的有關規定。
技術諮詢服務,在稅目註釋大類屬於研發與技術服務,但實質仍為諮詢服務。如納稅人為境外單位提供服務時貨物實體在境內的技術諮詢服務,不屬於向境外單位提供的應稅服務,不得受理跨境服務免稅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