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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跨境應稅服務增值稅免稅管理問題解答(三)

發佈時間:2015-06-02 17: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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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部分分局反映,對於向境外單位提供技術轉讓、技術開發服務、離岸服務外包服務或國際貨物運輸代理服務,同時適用106號文及52號公告的相關免稅備案流程,對此應如何操作?

  答:對於納稅人提供技術轉讓、技術開發服務、離岸服務外包服務或國際貨物運輸代理服務,符合106號文過渡政策中免稅規定的,也可按照相關流程辦理免稅備案,但應對其中屬於跨境服務的項目做好統計工作。

  二、為境外單位提供跨境服務,但合同係與境外單位駐我國代表機構簽訂,或收入直接由代表機構支付,對於這種情況,是否可辦理免稅備案?

  答:納稅人為境外單位提供跨境服務辦理免稅備案的,其具體服務內容應符合52號公告的相關要求。考慮到境外單位駐我國代表機構本身不具有法人資格,其相應民事責任一般由境外總機構承擔,因此可將代表機構視同為境外單位辦理相應免稅備案手續,但其收入應通過金融機構結算。

  三、為境外單位提供航空物流輔助服務,根據國家有關規定應通過國家民航清算中心向外航收取服務費,對於這種情況,是否可辦理免稅備案?

  答:國家民航清算中心作為是國家指定的航空對外服務費用結算平臺,目前航空物流輔助服務業通過民航清算中心收費的運作模式是國家有關政策法規所確定的,相關單位無法予以變更。因此按照“實質重於形式”的原則,對於納稅人通過國家民航清算中心結算的收入可視為跨境服務收入,准予免稅備案。

  四、部分分局反映,貨代船代等行業因與境外單位同時會發生收、付業務,其資金一般採用軋抵後差額部分結算的方式,納稅人僅能提供資金差額部分的收款或付款憑證,在日常免稅備案中是否可辦理?

  答:據了解,相關行業跨境服務一般的核算方式為:對於向境外單位提供跨境服務應取得的收入計入應收類賬戶,對於代境外單位收取的費用計入應付類賬戶,實際資金則是將應收應付軋抵後結算。對於納稅人提供跨境服務取得的收入,能夠按照規定進行會計核算,並能提供完整的與接受服務的境外單位資金往來軋抵核算憑證或清單的,可按規定予以備案。

  五、各分局在辦理納稅人跨境服務免稅備案手續時,如發現納稅人提交資料不全的,應告知納稅人補充提交,如發現納稅人提供的服務不屬於營改增範圍的,應告知納稅人,並予以糾正。

  鋻於52號公告下發時間較晚,納稅人需要準備的資料較多,各分局在辦理免稅備案時可酌情延長受理截止期限。

  六、通過境外第三方收款的,暫不予認可。

  七、外省市在本市的分支機構如通過總機構簽合同或收款的,不予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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