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納稅人購進不動産支付或者負擔的增值稅額屬於進項稅額的範圍。
將不動産納入抵扣範圍後,無論是原增值稅納稅人,還是營改增試點納稅人,都可抵扣新增不動産所含增值稅,具體規定為:
適用一般計稅方法的試點納稅人和原增值稅一般納稅人,2016年5月1日後取得並在會計制度上按固定資産核算的不動産或者2016年5月1日後取得的不動産在建工程,其進項稅額應自取得之日起分2年從銷項稅額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為60%,第二年抵扣比例為40%。
融資租入的不動産以及在施工現場修建的臨時建築物、構築物,其進項稅額不適用上述分2年抵扣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