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人按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適用增值稅徵收率,《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第十六條規定,增值稅徵收率為3%,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另有規定的除外。
《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第三十四條規定,簡易計稅方法的應納稅額,是指按照銷售額和增值稅徵收率計算的增值稅額,不得抵扣進項稅額。應納稅額計算公式:應納稅額=銷售額×徵收率。
按簡易計稅方法計稅的兩種情況:
1、一般納稅人發生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特定應稅行為,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但一經選擇,36個月內不得變更。(《附件2 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有關事項的規定》第一條第(六)、(七)、(八)、(九)、(十)款詳細規定了一般納稅人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的若干種應稅行為。)
2、小規模納稅人發生應稅行為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