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納稅人兼行銷售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産或者不動産,適用不同稅率或者徵收率的,應當分別核算適用不同稅率或者徵收率的銷售額;未分別核算的,從高適用稅率。
根據《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有關事項的規定》第一條第(一)項的規定,試點納稅人銷售貨物、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服務、無形資産或者不動産適用不同稅率或者徵收率的,應當分別核算適用不同稅率或者徵收率的銷售額,未分別核算銷售額的,按照以下方法適用稅率或者徵收率:
1.兼有不同稅率的銷售貨物、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服務、無形資産或者不動産,從高適用稅率。
2.兼有不同徵收率的銷售貨物、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服務、無形資産或者不動産,從高適用徵收率。
3.兼有不同稅率和徵收率的銷售貨物、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服務、無形資産或者不動産,從高適用稅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