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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營改增試點對價外費用的規定有何變化?

發佈時間:2016-03-30 1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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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據《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第三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價外費用,是指價外收取的各種性質的收費,但不包括以下項目:

  (一)代為收取並符合本辦法第十條規定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業性收費。

  (二)以委託方名義開具發票代委託方收取的款項。

  本次營改增試點明確了以委託方名義開具發票代委託方收取的款項不屬於價外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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