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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營改增試點適用一般計稅方法計稅的納稅人發生銷售折讓、中止或者退回應如何操作?

發佈時間:2016-03-30 1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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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據《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納稅人適用一般計稅方法計稅的,因銷售折讓、中止或者退回而退還給購買方的增值稅額,應當從當期的銷項稅額中扣減;因銷售折讓、中止或者退回而收回的增值稅額,應當從當期的進項稅額中扣減。

  納稅人已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銷售行為,如發生銷貨退回、開票有誤、應稅行為中止以及發票抵扣聯、發票聯均無法認證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廢條件,或者因銷貨部分退回及發生銷售折讓,需要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19號的有關規定開具紅字專用發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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