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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改增試點納稅人取得的增值稅扣稅憑證的抵扣期限有何具體規定?

發佈時間:2016-03-30 1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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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納稅人取得的符合規定的增值稅扣稅憑證應按以下規定抵扣進項稅額:

  (一)增值稅專用發票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包括:《增值稅專用發票》、稅控《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應在開具之日起180日內辦理認證,並在認證通過的次月申報期內,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抵扣進項稅額,即:當月認證當月抵扣。

  自2016年3月1日起,對納稅信用A級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取消增值稅專用發票掃描認證,通過增值稅發票查詢平臺,查詢、選擇用於申報抵扣或者出口退稅的增值稅發票資訊。

  自2016年5月1日起,本次新納入試點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認證事宜暫參照上述執行。

  (二)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

  自2013年7月1日起,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進口貨物取得的屬於增值稅扣稅範圍的海關繳款書,需經稅務機關稽核比對相符後,其增值稅額方能作為進項稅額在銷項稅額中抵扣。增納稅人進口貨物取得的屬於增值稅扣稅範圍的海關繳款書,應自開具之日起180天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海關完稅憑證抵扣清單》(電子數據),申請稽核比對。

  (三)未在規定期限內認證或者申報抵扣的情況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包括:《增值稅專用發票》、稅控《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以及海關繳款書,未在規定期限內到稅務機關辦理認證或者申報抵扣的,不得作為合法的增值稅扣稅憑證,不得計算進項稅額抵扣。國家稅務總局另有規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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