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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境內未設有經營機構的境外單位或者個人在境內發生應稅行為應如何計算應扣繳稅額?

發佈時間:2016-03-30 1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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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據《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第二十條的規定,境外單位或者個人在境內發生應稅行為,在境內未設有經營機構的,扣繳義務人按照下列公式計算應扣繳稅額:應扣繳稅額=購買方支付的價款÷(1+稅率)×稅率

  在計算應扣繳稅額時,應將應稅行為購買方支付的含稅價款,換算為不含稅價款,再乘以應稅行為的增值稅適用稅率(不適用增值稅徵收率),計算出應扣繳的增值稅稅額。

  例如:境外公司為某納稅人提供諮詢服務,合同價款106萬元,且該境外公司沒有在境內設立經營機構,應以服務購買方為增值稅扣繳義務人,則購買方應當扣繳的稅額計算如下:

  應扣繳增值稅=106萬÷(1+6%)×6%=6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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