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第六條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以下稱境外)單位或者個人在境內發生應稅行為,在境內未設有經營機構的,以購買方為增值稅扣繳義務人。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另有規定的除外。
理解本條規定應從以下兩個方面來把握:
(一)境外單位或者個人在境內發生應稅行為,在境內未設有經營機構的,以購買方為增值稅扣繳義務人。本次營改增試點取消了原政策中代理人扣繳增值稅的規定。
(二)本條規定扣繳義務人的前提是境外單位或者個人在境內沒有設立經營機構,如果設立了經營機構,應以其經營機構為增值稅納稅人,就不存在扣繳義務人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