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第十二條的規定,在境內銷售服務、無形資産或者不動産,是指:
(一)服務(租賃不動産除外)或者無形資産(自然資源使用權除外)的銷售方或者購買方在境內;
(二)所銷售或者租賃的不動産在境內;
(三)所銷售自然資源使用權的自然資源在境內;
(四)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
同時,《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第十三條採取了排除法明確了不屬於在境內銷售服務或者無形資産的三種情形,即:
(一)境外單位或者個人向境內單位或者個人銷售完全在境外發生的服務。
(二)境外單位或者個人向境內單位或者個人銷售完全在境外使用的無形資産。
(三)境外單位或者個人向境內單位或者個人出租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動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