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站熱詞:
上海城市精神: 海納百川 追求卓越 開明睿智 大氣謙和

三部門印發《水資源稅改革試點實施辦法》 12月1日起水資源費改稅試點將全面實施

發佈時間:2024-10-22 09:42
字號:[ ] [ ] [ ]
列印本頁

  為深入貫徹落實黨的二十屆三中全會部署要求,進一步加強水資源管理和保護,促進水資源節約集約安全利用,近日,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水利部聯合發佈《水資源稅改革試點實施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明確自2024年12月1日起全面實施水資源費改稅試點。

  黨的二十屆三中全會強調,落實水資源剛性約束制度,全面推行水資源費改稅。全面實施水資源費改稅試點是落實黨的二十屆三中全會改革任務的客觀要求,也是深化財稅體制改革的重要舉措。

  水資源是重要的自然資源,我國人多水少,水資源時空分佈不均。隨著經濟社會不斷發展,我國水資源需求量持續增長,供需矛盾日益突出,加之利用效率總體不高,經濟社會高品質發展和生態環境保護都面臨水資源短缺的挑戰。貫徹落實全面節約戰略,必須堅持節水優先、量水而行。資源稅是引導資源合理配置的重要手段。按照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我國自2016年7月1日起,在河北省率先實施水資源稅改革試點,2017年12月1日,將試點範圍擴大到北京、天津、山西、內蒙古、山東、河南、四川、陜西、寧夏等9個省份。改革試點通過差異化稅額標準和減免稅優惠政策的雙向發力,充分發揮了稅收調控作用,有效促進了納稅人節約用水、壓采地下水和改變不合理用水需求。據統計,2018-2023年,前期試點地區地下水超採量和企業超計劃取用水量都明顯下降,超採區地下水計稅取水量下降17.7%,企業超計劃取用水量下降43.1%。

  國家稅務總局稅收科學研究所副所長李平介紹,此次全面實施水資源費改稅試點,是落實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踐行綠水青山就是金山銀山理念的重要體現,有助於鞏固和擴大前期水資源稅改革成果,充分發揮稅收杠桿作用,進一步增強企業等社會主體節水意識和動力,鼓勵企業通過節水改造和技術創新提高用水效率,促進水資源節約集約迴圈利用和生態環境保護,推動形成綠色發展方式和生活方式。同時,也有利於完善以資源稅、環境保護稅為主體“多稅共治”,以系統性稅收優惠政策“多策組合”的綠色稅收體系,支援我國經濟社會綠色轉型,助力美麗中國建設。

  《辦法》對水資源稅的納稅人、計稅依據、稅額標準、稅收優惠等稅制要素作出了具體規定。《辦法》明確,水資源稅實行從量計徵,根據水資源狀況、取用水類型和經濟發展等情況實行差別稅額。全面實施試點後,水資源稅收入全部歸屬地方,將適當增加地方自主財力。

  相對於前期改革試點,《辦法》進一步完善了稅收制度和徵管機制,適當擴大地方稅收管理許可權,明確了水資源稅和供水價格的關係,城鎮公共供水企業為水資源稅的納稅人,水資源稅與自來水價格實行價稅分離,通過稅收引導相關企業採取措施控制和降低水的漏損。

  《辦法》在稅額標準方面充分考慮了不同地區水資源狀況、取用水類型及經濟發展水準差異等情況。在國家層面,參照原水資源費徵收標準,統一明確了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水資源稅最低平均稅額標準,具體適用稅額則授權各省級人民政府按規定確定,同時,要求對取用地下水、水資源嚴重短缺和超載地區取用水從高確定稅額。

  李平表示,前期10個省份在試點期間基本採取了稅費平移原則,保障了企業正常生産用水、城鎮公共供水企業和居民生活用水負擔“三不變”。同時,適當提高超採區取用地下水、超計劃取用水、特種行業用水的徵收標準,有利於發揮水資源稅對水資源節約、保護與合理開發利用的引導作用。

  下一步,稅務部門將繼續認真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積極配合財政、水利等部門妥善做好稅額標準制定等授權事項工作,同時推動建立稅務與水利部門工作配合機制,開發和測試徵稅資訊系統,實現涉稅資訊自動預填、自動計算,進一步提升納稅人辦稅便利度,確保改革平穩有序落地。

【返回頂部】【列印本頁】【關閉本頁】

主辦單位:國家稅務總局上海市稅務局

地址:上海市肇嘉浜路800號 電話:021-12366

網站標識碼:bm29090019 滬ICP備19025643號 滬公網安備 31010402005587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