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實情況描述
A企業為建築工程有限公司,主要從事各類建築工程項目的施工建設。在夏季高溫期間,公司有大量員工需要在室外露天環境下進行施工作業。為保障員工權益,應對高溫天氣,該公司決定按照相關規定發放相關補貼情況如下:
對於高溫天氣從事室外露天作業的員工,按照每人每天 50元的標準發放高溫津貼。此外,以現金形式為全體員工發放防暑降溫費,每人每月 200 元。
該企業發放的高溫津貼和防暑降溫費能否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二、相關法律法規
1.《關於印發〈防暑降溫措施管理辦法〉的通知》(安監總安健〔2012〕89號)
2.《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12號)
3.《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號)
三、問題分析
(一)高溫津貼
高溫津貼是指:勞動者從事高溫作業的,依法享受崗位津貼。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在35℃以上高溫天氣從事室外露天作業以及不能採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溫度降低到33℃以下的,應當向勞動者發放高溫津貼,並納入工資總額。高溫津貼標準由省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並根據社會經濟發展狀況適時調整。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企業發生的合理的工資、薪金支出,准予扣除。前款所稱工資、薪金,是指企業每一納稅年度支付給在本企業任職或者受雇的員工的所有現金形式或者非現金形式的勞動報酬,包括基本工資、獎金、津貼、補貼、年終加薪、加班工資,以及與員工任職或者受雇有關的其他支出。
因此,企業按照規定標準向勞動者發放納入工資總額計算的高溫津貼可以直接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二)防暑降溫費
防暑降溫費指企業為高溫期所有職工以現金或實物形式發放用於防暑降溫的福利,屬於職工福利,不計入工資總額。
對於A公司為其他員工發放的防暑降溫費,由於工作環境溫度未達到 35℃以上,且並非室外露天作業,不符合高溫津貼發放條件,不能作為工資薪金支出扣除。此類補貼應按防暑降溫費作為職工福利費進行扣除。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十條規定:企業發生的職工福利費支出,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14%的部分,准予扣除。
因此,企業為職工支付的具有福利性質的職工防暑降溫費不能直接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應當按照職工福利費扣除限額標準在稅前列支扣除,即企業發生的職工福利費支出,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14%的部分,准予扣除。
四、稅務機關結論
企業按照規定標準向勞動者發放納入工資總額計算的高溫津貼可以直接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企業為職工支付的具有福利性質的職工防暑降溫費不能直接在稅前扣除,應當按照職工福利費相關要求,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14%的部分可以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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