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實情況描述
A企業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主要從事各類投資業務,該公司1月份涉及證券轉讓業務為虧損狀態,該虧損在增值稅申報時能否結轉至下一會計週期?
二、相關法律法規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
三、問題分析
根據財稅〔2016〕36號文規定,金融商品轉讓是指轉讓外匯、有價證券、非貨物期貨和其他金融商品所有權的業務活動。其他金融商品包括基金、信託、理財産品等各類資産管理産品和各種金融衍生品的轉讓。
金融商品轉讓按照賣出價扣除買入價後的餘額為銷售額。轉讓金融商品出現的正負差,按盈虧相抵後的餘額為銷售額。若相抵後出現負差,可結轉下一納稅期與下期轉讓金融商品銷售額相抵,但年末時仍出現負差的,不得轉入下一個會計年度。
四、稅務機關結論
A 企業1月份金融商品轉讓業務出現負差,該負差可結轉至下一納稅期,與下期轉讓金融商品銷售額相抵。若截至年末,A 企業金融商品轉讓業務仍出現負差的,該負差不得轉入下一個會計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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