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實情況描述
A公司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對外出租房屋,適用簡易計稅方法,由於承租方提前解除租賃合同,收取承租方的違約金10萬元。A公司收取的違約金是否需要繳納增值稅?
二、相關法律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691號)
2.《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
三、問題分析
1.違約金性質界定
在增值稅應稅銷售行為中,購買方收取的價款之外,再從購買方收到的違約金屬於價外費用。A公司出租房屋,承租方提前解約支付的違約金,是基於房屋租賃這一應稅銷售行為産生的。所以,A公司收取的該筆違約金符合價外費用的定義。
2.簡易計稅方法下價外費用的處理
當一般納稅人適用簡易計稅方法時,其銷售額為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對於價外費用,應一併計入銷售額,按照簡易計稅方法的徵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在房屋租賃業務中,A公司適用簡易計稅方法,其徵收率為5%。
四、稅務機關結論
A公司收取的因承租方提前解除租賃合同的10萬元違約金,屬於增值稅應稅行為中的價外費用。A公司應將該違約金併入銷售額,按照5%的徵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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