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實情況描述
納稅人甲名下擁有一輛家用轎車,該車輛已在當地車管所完成登記手續。2025年3月,甲因工作調動至國外任職,任期兩年,其名下家用轎車短期內無需使用。為避免車輛閒置期間發生意外風險及違規記錄,甲于2025年3月15日前往車輛登記地車管所,依法辦理了車輛停駛登記手續,停駛期限自2025年4月1日起至2027年3月31日止,並取得了《機動車停駛憑證》。
對於納稅人甲已辦理正規停駛手續的車輛,在停駛期間是否可以減免車船稅?
二、相關法律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稅法》
2.《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稅法實施條例》
三、問題分析
(一)車船稅屬性與納稅義務特徵
《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稅法》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屬於本法所附《車船稅稅目稅額表》規定的車輛、船舶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為車船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法繳納車船稅。車船稅作為典型的財産稅,其徵稅對像是車輛、船舶本身所具備的財産價值,納稅義務的産生基於納稅人對車船擁有所有權或管理權的法律事實,而非以車船是否實際行駛、是否産生使用效益為前提。只要納稅人持有車船的所有權,就應履行相應的納稅義務。納稅人甲雖為車輛辦理停駛手續,但並未轉移車輛所有權,仍屬於該車輛的法定所有人,因此需要繳納車船稅。
(二)車輛停駛是否屬於法定減免情形的界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稅法》第三條明確規定了免征車船稅的法定情形,具體包括:捕撈、養殖漁船;軍隊、武裝警察部隊專用的車船;警用車船;依照法律規定應當予以免稅的外國駐華使領館、國際組織駐華代表機構及其有關人員的車船。該條款採用正列舉方式明確免稅範圍,車輛停駛並不在上述法定免稅情形之內。
針對特殊情形下的減免政策,該法第四條規定,對節約能源、使用新能源的車船可以減徵或者免征車船稅;對受嚴重自然災害影響納稅困難以及有其他特殊原因確需減稅、免稅的,可以減徵或者免征車船稅。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並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目前,“車輛停駛”並不屬於減免稅範疇。
因此,納稅人甲的車輛于2022年取得所有權,納稅義務已持續産生,且由於車船稅按年計徵,無論車輛停駛時間長短,只要在納稅年度內擁有車輛所有權,均需繳納稅款。納稅人甲可在辦理車輛交強險續保手續時,由保險公司代收車船稅,也可以通過電子稅務局或辦稅服務廳自行申報繳納。
四、結論
納稅人甲名下家用轎車雖已辦理停駛登記手續,但因車輛停駛不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稅法》及相關政策規定的車船稅減免情形,因此其在2025年4月1日至2027年3月31日的車輛停駛期間,仍需依法履行車船稅納稅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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