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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退休返聘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備忘錄

發佈時間:2026-01-26 1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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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事實情況描述

  張大爺2025年9月退休,11月份被單位返聘,關於其取得的退休工資和返聘收入,哪些是免稅的?哪些需要繳稅?需要按照什麼類目繳納個人所得稅?

  二、相關法律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

  2.《關於個人兼職和退休人員再任職取得收入如何計算徵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5〕382號)

  3.《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離退休人員再任職界定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6〕526號)

  三、問題分析

  (一)收入性質判定:免稅項目與應稅項目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規定,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發給幹部、職工的安家費、退職費、基本養老金或者退休費、離休費、離休生活補助費,屬於法定免稅收入。

  需特別注意的是,免稅範圍僅包含“國家統一規定的退休工資、養老金”,若離退休人員除上述收入外,從原任職單位取得各類補貼、獎金、實物等額外收入,均不屬於法定免稅範疇,需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

  結合張大爺情況:其2025年9月退休後依法取得的退休工資,符合上述免稅規定,無需繳納個人所得稅;而11月起取得的返聘收入,屬於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的情形,但需結合任職性質進一步判定應稅項目。

  (二)返聘收入判定:“再任職”與“兼職”

  根據《關於個人兼職和退休人員再任職取得收入如何計算徵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及《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離退休人員再任職界定問題的批復》,個人兼職取得的收入,應按照“勞務報酬”應稅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

  而退休人員再任職取得的收入,在減除按個人所得稅法規定的費用扣除標準後,按“工資、薪金所得”應稅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

  同時,“退休人員再任職”應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1.受雇人員與用人單位簽訂一年以上(含一年)勞動合同(協議),存在長期或連續的雇用與被雇用關係;

  2.受雇人員因事假、病假、休假等原因不能正常出勤時,仍享受固定或基本工資收入;

  3.受雇人員與單位其他正式職工享受同等福利、培訓及其他待遇;

  4.受雇人員的職務晉陞、職稱評定等工作由用人單位負責組織。

  四、結論

  張大爺取得的退休工資屬於免稅範圍,取得的返聘收入需要根據任職類型具體判斷,如果符合“退休人員再任職”的條件,則按照“工資薪金”繳納個人所得稅,否則應按照“勞務報酬”繳納個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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