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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小型微利企業標準有關問題的備忘錄

發佈時間:2026-02-27 13: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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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事實情況描述

  甲企業為查賬徵收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主營普通商品買賣業務(適用13%增值稅稅率),無分支機構。在辦理企業所得稅申報時,想知道如何判斷企業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以享受相應稅收優惠政策。

  二、相關法律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

  2.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

  3.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進一步支援小微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發展有關稅費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3年第12號)

  4.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落實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徵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3年第6號)

  三、問題分析

  (一)小型微利企業條件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2023年12號公告,小型微利企業是指行業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行業,且同時符合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300人,資産總額不超過5000萬元等三個條件的企業。從業人數,包括與企業建立勞動關係的職工人數和企業接受的勞務派遣用工人數。所稱從業人數和資産總額指標,應按企業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確定。具體計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間開業或者終止經營活動的,以其實際經營期作為一個納稅年度確定上述相關指標。

  (二)結合甲企業情況具體判定​

  小型微利企業需同時滿足“行業合規+三項核心指標達標”條件,判定以企業所得稅年度匯算清繳結果為準,具體結合甲企業情況分析如下:

  1. 行業範圍條件:甲企業從事商品買賣,符合“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行業”的要求。

  2. 應納稅所得額條件:需甲企業結合年度實際經營情況,自行核算確認年度應納稅所得額是否超過300萬元,該指標為資格判定的核心量化依據之一。

  3. 從業人數條件:從業人數包括與企業建立勞動關係的職工人數和接受的勞務派遣用工人數,核心核算口徑為全年季度平均值。具體計算規則為:先按“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核算各季度數值,再以“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計算最終結果是否超過300人。

  4. 資産總額條件:計算規則與從業人數一致,即先核算各季度平均值,再匯總計算全年季度平均值是否超過5000萬元。

  (三)其他注意事項

  依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3年第6號,企業在資格判定及優惠享受過程中,還需關注以下事項:

  1. 分支機構核算規則:企業設立不具有法人資格分支機構的,需匯總計算總機構及各分支機構的從業人數、資産總額、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以合計數判定;甲企業無分支機構,可直接按自身指標核算。

  2. 徵收方式適配性:小型微利企業無論採用查賬徵收還是核定徵收方式繳納企業所得稅,均可享受對應優惠政策,甲企業查賬徵收方式符合要求。

  3. 基礎資訊填報要求:需準確填報從業人數、資産總額、年度應納稅所得額、國家限制或禁止行業等基礎資訊,資訊系統將智慧預填優惠項目、自動計算減免稅額,確保填報數據真實準確。

  4. 預繳判定規則:預繳企業所得稅時,暫按當年度截至本期預繳申報所屬期末的情況判斷,無需等待年度匯算清繳。

  5. 中途達標調整規則:原不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的企業,年度中間預繳時判定達標的,按截至本期預繳申報所屬期末的累計情況計算減免稅額;此前多預繳的稅款,可在後續季度預繳稅款中抵減。

  6. 匯算清繳校驗要求:預繳時享受優惠但匯算清繳時發現不符合標準的,需按規定補繳相應企業所得稅稅款。

  7. 預繳申報方式: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統一實行按季度預繳;原按月預繳的企業,若在當年4月、7月、10月預繳申報時判定達標,從下一個預繳申報期起調整為按季度預繳。一經調整,當年度內不再變更。

  四、結論

  小型微利企業資格判定與企業增值稅納稅人類型(一般納稅人/小規模納稅人)、企業所得稅徵收方式(查賬徵收/核定徵收)均無關聯,核心判定依據為“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行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從業人數、資産總額三項指標達標”。

  甲企業需結合自身年度經營數據,按“季度平均值核算”規則確認三項核心指標是否達標,同時確保行業合規。預繳企業所得稅時,暫按截至本期預繳申報所屬期末的情況預判資格,及時根據實際經營情況調整,年度終了通過匯算清繳最終確認資格及優惠享受額度,確保稅收優惠合規享受、稅款準確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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