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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租賃期重疊的住房租金專項附加扣除有關問題的備忘錄

發佈時間:2026-03-27 14: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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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事實情況描述

  納稅人小李就職于上海某公司,因在上海無自有住房,長期租房居住並填報享受住房租金專項附加扣除。2025年6月5日,因職業調整決定跳槽至北京某公司,約定次月即7月1日入職。同日,小李在北京另行租房並一次性支付6-12月房租,北京同樣無自有住房,其上海租房于6月30日辦理退租手續。小李諮詢:年度中間變更主要工作城市及租賃住房,且租賃期重疊,住房租金專項附加扣除應如何銜接申報享受?有哪些注意事項?

  二、相關法律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實施條例

  2.《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佈〈個人所得稅專項附加扣除操作辦法(試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60號)

  3. 《個人所得稅專項附加扣除暫行辦法》(國發〔2018〕41號)

  4. 《國務院關於印發個人所得稅專項附加扣除暫行辦法的通知》(國發〔2018〕41號)第六章關於住房租金扣除的相關規定

  三、問題分析

  (一)兩地住房租金扣除標準認定

  根據《個人所得稅專項附加扣除暫行辦法》規定,直轄市、省會(首府)城市、計劃單列市以及國務院確定的其他城市,住房租金專項附加扣除標準為每月1500元。上海、北京均符合該類城市標準,兩地扣除額度標準一致,因此小李2025年全年均可按每月1500元標準享受扣除。若更換後的城市不屬於上述類別,需按對應標準(市轄區戶籍人口超100萬每月1100元、不超100萬每月800元)調整。

  (二)工作與居住城市變更的扣除銜接規則

  根據政策規定,納稅人年度中間更換租賃住房,若存在租賃期有交叉情形,納稅人在填報專項附加扣除時租賃應避免日期重疊。如果此前已填報過住房租賃資訊的,應新增填寫租賃資訊,且必須晚于已填報的住房租賃期止所屬月份。

  結合小李實際情況,6月5日在北京租房,而上海的房屋在6月30號才退租,7月1日起開始在北京工作並居住,對此,小李應規範填報租賃日期:上海住房租賃期終止時間設定為6月,北京住房租賃期起始時間設定為7月,既規避日期交叉導致的填報異常,又確保6月、7月扣除額度連續享受,符合“一個納稅年度內僅能享受一處住房租金扣除”的政策要求。

  (三)資訊變更不及時的補救處理

  若小李7月入職北京公司後,未及時更新專項附加扣除資訊,導致新單位7月及之後月份未代扣扣除住房租金專項附加扣除,可通過兩種方式補救:一是在當年剩餘月份內,完成資訊更新後告知北京公司財務,由公司在後續發放工資時補充扣除前期未抵扣額度,直至全年額度扣足;二是若當年未完成補充扣除,可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辦理個人所得稅年度匯算清繳時,自行填報全年住房租金扣除資訊,對未扣除部分統一補充扣除。

  (四)留存備查資料規範

  根據政策要求,納稅人享受住房租金專項附加扣除需留存住房租賃合同、協議等資料備查。小李因年度內更換租賃住房,需分別留存上海及北京住房租賃協議,協議需明確租賃起止時間、租賃地址、出租方資訊等關鍵要素,留存期限為匯算清繳期結束後五年。

  四、結論

  小李2025年因工作調整變更主要工作城市及租賃住房,上海、北京均適用每月1500元的住房租金專項附加扣除標準,全年累計可享受扣除額度18000元,城市及租賃住房變更不影響扣除標準及總額。

  實操中,小李需規範填報兩地租賃日期,將上海住房租賃期止設為6月、北京住房租賃期起設為7月,避免日期交叉,同時通過個人所得稅APP及時更新相關資訊,若資訊變更不及時導致部分月份未享受扣除,可在當年剩餘月份補充扣除或次年匯算清繳時補救;需按規定妥善留存兩地住房租賃合同及相關支付憑證,按期限備查,保障扣除合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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