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實情況描述
A企業為合夥企業,既有企業合夥人也有自然人合夥人,對於A企業取得的所得應該如何繳稅?如果當年度為虧損怎麼辦?
二、相關法律法規
1.《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合夥企業合夥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59號)
2.《國家稅務總局關於 <關於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投資者徵收個人所得稅的規定> 執行口徑的通知》(國稅函〔2001〕84號)
3.《關於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投資者徵收個人所得稅的規定》(財稅〔2000〕91號)
4.《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實施條例
5.《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實施條例
三、問題分析
(一)“先分後稅”分配原則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合夥企業合夥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59號),合夥企業以每人為納稅義務人。合夥企業合夥人是自然人的,繳納個人所得稅;合夥人是法人和其他組織的,繳納企業所得稅。前款所稱生産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包括合夥企業分配給所有合夥人的所得和企業當年留存的所得(利潤)。
(二)適用應稅項目
1.經營所得
法人合夥人:從合夥企業分得的經營所得,需併入自身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按企業適用的所得稅稅率(一般為 25%,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等可享受相應稅率優惠)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自然人合夥人:按“生産經營所得” 應稅項目,適用 5%-35%的五級超額累進稅率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2.投資收益(利息、股息、紅利所得)
自然人合夥人:依據國稅函〔2001〕84號文,合夥企業對外投資分回的該類所得,不併入企業收入,單獨作為自然人合夥人的“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按20%的稅率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企業合夥人:該類所得仍作為合夥企業經營所得,按“先分後稅”原則處理,且因不符合“居民企業間直接投資”條件,不屬於企業所得稅法規定的免稅收入,不能享受股息紅利免稅政策。
(三)虧損抵減規定
依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合夥企業合夥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59號),合夥企業的合夥人是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夥人在計算其繳納企業所得稅時,不得用合夥企業的虧損抵減其盈利。
四、結論
A企業應按“先分後稅”原則繳納所得稅,所得類型不同、合夥人身份不同,計稅方式不同。自然人合夥人經營所得按5%-35%超額累進稅率計稅,對外投資分回的利息股息紅利按20%稅率計稅;企業合夥人所得併入自身應稅收入,按適用企業所得稅稅率計稅,且不得用A企業虧損抵減自身盈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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