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實情況描述
A有限公司2026年1月招錄自主就業退役士兵張某,簽訂3年期勞動合同並依法繳納社會保險,張某此前未享受過招用自主就業退役士兵稅收優惠政策。現需明確:企業應如何享受該政策優惠,若該員工年度中途離職,應當如何核算?
二、相關法律法規
1.《關於進一步扶持自主就業退役士兵創業就業有關稅收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 退役軍人事務部公告2023年第14號)
2.《關於重點群體和自主就業退役士兵創業就業稅收政策有關執行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農業農村部 教育部 退役軍人事務部公告2024年第4號)
三、問題分析
(一)政策適用基本條件
1.扣除標準
根據2023年第14號文規定,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企業招用自主就業退役士兵,與其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並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自簽訂勞動合同並繳納社會保險當月起,在3年內按實際招用人數予以定額依次扣減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業所得稅優惠。定額標準為每人每年6000元,最高可上浮50%。上海按照政策上浮50%,執行標準為每人每年9000元。
2.稅款扣減順序規定
政策規定的稅款扣減順序依次為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若企業當月實際應繳納的上述稅費小于核算減免稅總額的,以實際應繳納的稅費為限;納稅年度內扣減後該四類稅費後仍有餘額的,可在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時扣減企業所得稅;當年扣減限額尚有結余的,不得結轉下一納稅年度。
3.資料留存規定
企業向稅務部門申報納稅時,填寫《重點群體或自主就業退役士兵就業資訊表》,通過填報相關納稅申報表申報享受政策;企業應當留存簽訂的勞動合同(含電子勞動合同)、為職工繳納的社會保險費記錄(含電子資訊)、招用自主就業退役士兵的退出現役證書(如《中國人民解放軍退出現役證書》等)等材料備查。
(二)在職情況具體分析
政策規定,企業招用退役士兵同時滿足“簽訂勞動合同”與“依法繳納社會保險”兩個條件後,可按月(季)享受扣減;若納稅年度內員工提前離職,應當按照當年實際參保月份折算當年可享受扣減限額。計算公式為:當年可扣減限額=實際參保月數÷12×年度定額標準。
1.張某勞動合同到期後續簽、連續在崗
根據政策規定,納稅人在2027年12月31日享受本公告規定的稅收優惠政策未滿3年的,可繼續享受至3年期滿為止。張某自2026年1月入職,合同有效期至2028年12月。2027年12月31日後,享受扣除未滿3年,可以繼續享受優惠;合同3年期滿後,張某與公司續簽勞動合同,但因為已享受該政策滿3年,不得再繼續適用該政策。
2.張某2026年中途離職
假設張某2026年7月末離職,2026年全年實際在崗參保7個月,可減免額度為7÷12×9000=5250元,企業應當在張某離職後及時核對減免情況。
3.張某中途離職,間隔一段時間後再次入職該公司
張某離職前已經享受優惠的月份,需要與再次入職後享受優惠的月份合併累計。例如張某2026年1—7月在崗享受7個月優惠,2027年3月再次入職,前後兩段參保月份合併計算,累計總額不得超過36個月。
4.張某跨自然年度持續在崗
扣除金額應按納稅年度按月折算。例如張某2026年1月入職、2027年3月離職:2026年度完整在崗12個月,可享受全年限額9000元;2027年在崗3個月,可享受限額= 9000÷12×3=2250元,兩個年度分開核算、分別申報。
(三)注意事項
1. 限額核算和期限管理
招用退役士兵稅收優惠應當以納稅年度內實際社保參保月份為核算依據,年度內發生入職、離職情形的,需要按月折算享受扣除金額。同時,退役士兵以前年度已享受該稅收優惠政策滿3年的,不得再享受;以前年度享受退役士兵創業就業稅收優惠政策未滿3年且符合公告規定條件的,可按規定享受優惠至3年期滿。
對於企業因以前年度招用自主就業退役士兵就業符合政策條件但未及時申報享受的,可依法申請退稅;如申請時該自主就業退役士兵已從企業離職,不再追溯執行。
2.身份疊加風險
企業招用的同一就業人員如同時具有多重身份(包括脫貧人口、登記失業半年以上人員、自主就業退役士兵、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隨軍家屬、殘疾人等),應當選定一個身份享受政策,不得重復享受。
四、結論
A公司招用退役士兵張某,在簽訂勞動合同並依法繳納社會保險當月起,方可申報享受定額扣減優惠。同時做好人員動態臺賬管理,區分不同用工情形進行具體處理,注意規範留存備查資料,防範涉稅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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