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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稅納稅人告知書

發佈時間:2016-04-19 1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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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納稅人:

  按照國務院工作部署,2016年5月1日將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發佈的《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明確了全行業營業稅改徵增值稅相關政策,部分政策變化對原增值稅納稅人有所影響,現將主要內容告知如下:

  一、增值稅徵收範圍新增建築業、金融業、銷售不動産和生活服務業。一般納稅人購入上述新增項目,並取得增值稅扣稅憑證的,可以按規定允許抵扣銷項稅額。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單位和個人在境內發生應稅行為,在境內未設有經營機構的,以購買方為增值稅扣繳義務人。取消了原來代理人扣繳增值稅的規定。

  三、稅目稅率的重要變化內容

  (一)融資性售後回租利息收入屬於貸款服務。

  (二)“技術諮詢服務”列入諮詢服務,“技術轉讓服務”列入銷售無形資産。

  (三)無形資産的範圍有較大擴充,具體是指:

  銷售無形資産,是指轉讓無形資産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業務活動。無形資産,是指不具實物形態,但能帶來經濟利益的資産,包括技術、商標、著作權、商譽、自然資源使用權和其他權益性無形資産。

  技術,包括專利技術和非專利技術。

  自然資源使用權,包括土地使用權、海域使用權、探礦權、採礦權、取水權和其他自然資源使用權。

  其他權益性無形資産,包括基礎設施資産經營權、公共事業特許權、配額、經營權(包括特許經營權、連鎖經營權、其他經營權)、經銷權、分銷權、代理權、會員權、席位權、網路遊戲虛擬道具、域名、名稱權、肖像權、冠名權、轉會費等。

  (四)將“無運輸工具承運業務”增加到交通運輸服務範圍中。無運輸工具承運業務,是指經營者以承運人身份與托運人簽訂運輸服務合同,收取運費並承擔承運人責任,然後委託實際承運人完成運輸服務的經營活動。

  四、一般納稅人發生下列應稅行為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

  (一)文化體育服務。

  (二)以納入營改增試點之日前取得的有形動産為標的物提供的經營租賃服務。

  (三)在納入營改增試點之日前簽訂的尚未執行完畢的有形動産租賃合同。

  五、進項稅額。

  (一)原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購進服務、無形資産或者不動産,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上註明的增值稅額為進項稅額,准予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2016年5月1日後取得並在會計制度上按固定資産核算的不動産或者2016年5月1日後取得的不動産在建工程,其進項稅額應自取得之日起分2年從銷項稅額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為60%,第二年抵扣比例為40%。一般納稅人在施工現場修建的臨時建築物、構築物以及融資租入的不動産,其進項稅額可以一次性抵扣。

  (二)原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從境外單位或者個人購進服務、無形資産或者不動産,按照規定應當扣繳增值稅的,准予從銷項稅額中抵扣的進項稅額為自稅務機關或者扣繳義務人取得的解繳稅款的完稅憑證上註明的增值稅額。

  納稅人憑完稅憑證抵扣進項稅額的,應當具備書面合同、付款證明和境外單位的對帳單或者發票。資料不全的,其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三)原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購進貨物或者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勞務,用於《銷售服務、無形資産或者不動産註釋》所列項目的,不屬於《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條所稱的用於非增值稅應稅項目,其進項稅額准予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四)原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購進服務、無形資産或者不動産,下列項目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1.用於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其中涉及的無形資産、不動産,僅指專用於上述項目的無形資産(不包括其他權益性無形資産)、不動産。

  對納稅人涉及的固定資産、無形資産(不包括其他權益性無形資産)、不動産項目的進項稅額,凡發生專用於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項目的,該進項稅額不得予以抵扣;發生兼用於增值稅應稅項目和上述項目情況的,該進項稅額准予全部抵扣。

  納稅人購進其他權益性無形資産無論是專用於專用於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還是兼用於上述項目,均可以抵扣進項稅額。            

  納稅人的交際應酬消費屬於個人消費。

  2.非正常損失的購進貨物,以及相關的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和交通運輸服務。

  3.非正常損失的在産品、産成品所耗用的購進貨物(不包括固定資産)、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和交通運輸服務。

  4.非正常損失的不動産,以及該不動産所耗用的購進貨物、設計服務和建築服務。

  5.非正常損失的不動産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購進貨物、設計服務和建築服務。

  納稅人新建、改建、擴建、修繕、裝飾不動産,均屬於不動産在建工程。

  6.購進的旅客運輸服務、貸款服務、餐飲服務、居民日常服務和娛樂服務。

  納稅人接受貸款服務向貸款方支付的與該筆貸款直接相關的投融資顧問費、手續費、諮詢費等費用,其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五)已抵扣進項稅額的購進服務,發生上述第5點規定情形(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除外)的,應當將該進項稅額從當期進項稅額中扣減(對相應進項作轉出處理);無法確定該進項稅額的,按照當期實際成本計算應扣減的進項稅額。

  (六)已抵扣進項稅額的無形資産或者不動産,發生上述第5點規定情形的,按照下列公式計算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對相應進項作轉出處理):

  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無形資産或者不動産凈值×適用稅率

  (七)按照《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條和上述第5點不得抵扣且未抵扣進項稅額的固定資産、無形資産、不動産,發生用途改變,用於允許抵扣進項稅額的應稅項目,可在用途改變的次月按照下列公式,依據合法有效的增值稅扣稅憑證,計算可以抵扣的進項稅額(對相應進項作轉入處理):

  可以抵扣的進項稅額=固定資産、無形資産、不動産凈值/(1+適用稅率)×適用稅率

  上述可以抵扣的進項稅額應取得合法有效的增值稅扣稅憑證。

  六、增值稅期末留抵稅額。

  原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兼有銷售服務、無形資産或者不動産的,截止到納入營改增試點之日前的增值稅期末留抵稅額,不得從銷售服務、無形資産或者不動産的銷項稅額中抵扣。

  七、混合銷售。

  一項銷售行為如果既涉及貨物又涉及服務,為混合銷售。從事貨物的生産、批發或者零售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的混合銷售行為,按照銷售貨物繳納增值稅;其他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的混合銷售行為,按照銷售服務繳納增值稅。

  上述從事貨物的生産、批發或者零售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包括以從事貨物的生産、批發或者零售為主,並兼行銷售服務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在內。

  本告知書未盡事項,您可以通過撥打12366納稅服務熱線、關注“上海稅務”微信公眾號、關注“上海稅務”新浪微網志以及登陸上海稅務網等多種渠道獲取詳細內容,感謝您對稅務工作的支援和關注。

 

  上海市國家稅務局

  2016年4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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