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結果:解決採納
陸曉春委員:
您提出的關於“關於改善營商環境支援企業跨區發展的建議”的提案收悉,經研究,現將辦理情況答覆如下:
為深入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優化營商環境、深化“放管服”改革要求,根據《關於印發〈優化簡化本市企業跨區遷移涉稅業務辦理工作方案〉的通知》(滬國稅發〔2018〕12號)及《關於調整<優化簡化本市企業跨區遷移涉稅業務辦理工作方案>的通知》(滬稅辦發〔2018〕32號)文件要求,本市稅務機關取消對跨區遷移納稅人生産經營場所實地核查要求,在全國範圍內首創用“變更主管稅務機關”取代“先登出登記,再開業登記”的操作流程。對符合條件的跨區遷移納稅人,市稅務登記受理處將於受理當日完成主管稅務機關變更,納稅人即可前往遷入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戶管註冊。
為進一步發揮市場的資源配置作用,支援本市産業結構調整和企業轉型發展,引導和規範企業有序、自主流動,合理協調各區利益,根據《關於進一步完善本市企業跨區遷移政策促進企業正常遷移流動的通知》(滬財預〔2014〕7號)文件要求,對非製造業企業遷移前一年繳納區級稅收收入超過500萬元或遷移前三年繳納的區級稅收收入年度平均值超過500萬元的跨區遷移行為,在企業遷移起五年內,市財政每年通過財力結算調減遷入區的收入基數,相應調增遷出區的收入基數。收入基數以企業遷移前三年繳納的區級稅收收入年度平均值為準。
下一步,我們將按照市委、市政府的工作部署,進一步做好本市企業跨區遷移相關政策宣傳和調研,協調財政部門進一步完善區級收入調整,促進企業正常遷移流動,優化營商環境。
感謝您對稅務工作的關心和支援。
國家稅務總局上海市稅務局
2019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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