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結果:留作參考
王文平等代表:
你們提出的“關於儘快落地房産稅政策,遏制房價飆升的建議”的代表建議收悉,經研究,現將辦理情況答覆如下:
一、房産稅方面
按照國務院的統一部署,本市于2011年1月27日發佈《上海市開展對部分個人住房徵收房産稅試點的暫行辦法》(滬府發〔2011〕3號),決定從2011年1月28日起對本市部分個人住房開展徵收房産稅改革試點,徵收對象包括:2011年1月28日以後本市居民家庭新購的家庭第二套及以上住房和非本市居民家庭新購的住房。
從試點情況看,本市房産稅改革初步建立了對個人非營業用住房徵收房産稅的徵管模式,先後制定並形成了一系列個人住房房産稅政策制度,為國家進一步深化推進房地産稅立法改革積累了經驗。通過稅收減免、差別化稅率適用等制度設計,本市房産稅改革試點在保障居民基本居住需求的前提下,引導居民合理住房消費,基本體現了本市“以居住為主、以市民消費為主、以普通商品住房為主”的房地産市場發展方向。
對於你們提出的“提高持有多套住房的成本。普通家庭第3套及以上住房提高房産稅費率,根據普通住宅或非普通住宅,根據市場估價每年年底徵收5-10%的房産稅,遏制炒房投資的勢頭。擠壓更多的空置住宅流入交易市場”的建議,我們將結合房地産稅立法改革進程,適時向國家和市政府有關部門反映,並積極做好徵管銜接等相關工作。
二、納稅人方面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以下簡稱“稅收徵管法”)規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負有納稅義務的單位和個人為納稅人,納稅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期限,繳納稅款。根據上述規定,以及增值稅、土地增值稅、契稅等稅種規定,房産交易雙方各自負有相應的納稅義務,應按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繳納稅款。
對於你們提出的“出臺強制有效措施將賣房的稅收確實落實到位,而不是下嫁于買房者(現在已成為不成文的規定都由買家來出),增加買房者的負擔,因為多數買房者都是用來改善住宿條件的”的建議,我們將繼續按照稅收徵管法和相關規定,做好房産交易雙方的稅收徵收管理工作。
衷心感謝你們對稅務工作的大力支援!
國家稅務總局上海市稅務局
2021年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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