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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市十六屆人大二次會議第0180號代表建議的答覆

發佈時間:2024-05-28 14: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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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號:SY00242785X0202401049
主題分類: 全國人大建議復文公開

名稱: 對市十六屆人大二次會議第0180號代表建議的答覆

  辦理結果:留作參考

王頡鳴代表:

  您提出的“關於應屆畢業生公司部分社保比例降級和增加專項個稅扣除項目”的代表建議收悉,經研究,現將辦理情況答覆如下:

  一、關於減免企業為應屆畢業生繳納的部分社保費用建議

  社保繳費政策屬國家事權,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降低社會保險費率綜合方案的通知》(國辦發〔2019〕13號)、《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全國統籌制度實施方案的通知》(國辦發〔2021〕48號)等規定,企業參保人員執行統一的社保繳費政策,目前國家對應屆畢業生群體沒有制定專門的社保費減免政策。國家要求各地不得自行出臺社保減收增支政策。2021年,為推動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全國統籌實施,國辦發〔2021〕48號文再次強調,各地不得自行出臺降低繳費比例、降低繳費基數等減少養老保險基金收入的政策。

  市人社局高度重視應屆畢業生就業工作,為降低企業用工成本、減輕企業負擔,鼓勵企業增加用工崗位,積極吸納高校畢業生等重點群體就業,今年本市將繼續實施重點群體一次性吸納就業補貼政策,對於2024年內本市企業、社會組織和個體工商戶招用4類群體就業(即本市2024屆高校畢業生、離校2年內未就業高校畢業生、在本市登記失業三個月以上人員、在本市登記失業的16-24歲青年),並簽訂一年以上勞動合同且按規定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按2000元/人給予一次性吸納就業補貼,採用“零申請、零跑動、零材料”的“免申即享”方式發放,最大限度方便用人單位,確保“應享盡享”。此外,本市還將繼續推進落實小微企業、社會組織新招用高校畢業生社會保險補貼政策。上述政策已納入3月23日市政府印發的《上海市減輕企業負擔支援中小企業發展若干政策措施》。4月23日,市人社局會同市財政局、市教委印發了《關於實施本市重點群體一次性吸納就業補貼的通知》,確保政策落地見效。

  對於您提出的“適當減免對於應屆畢業生2年時間內社保繳納的企業部分費用”的建議,人社部門將積極跟蹤國家部委政策制定情況,並按要求做好相關落實工作。

  二、關於增加應屆畢業生個稅專項扣除建議

  按照個人所得稅法律法規有關規定,目前專項附加扣除項目中應屆畢業生可能涉及的包括住房租金、住房貸款利息和繼續教育三項內容。

  (一)住房租金

  根據《國務院關於印發個人所得稅專項附加扣除暫行辦法的通知》(國發〔2018〕41號)文件規定:第十七條納稅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沒有自有住房而發生的住房租金支出,可以按照以下標準定額扣除:(一)直轄市、省會(首府)城市、計劃單列市以及國務院確定的其他城市,扣除標準為每月1500元;(二)除第一項所列城市以外,市轄區戶籍人口超過100萬的城市,扣除標準為每月1100元;市轄區戶籍人口不超過100萬的城市,扣除標準為每月800元。

  (二)住房貸款利息

  根據《國務院關於印發個人所得稅專項附加扣除暫行辦法的通知》(國發〔2018〕41號)文件規定:第十四條納稅人本人或者配偶單獨或者共同使用商業銀行或者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為本人或者其配偶購買中國境內住房,發生的首套住房貸款利息支出,在實際發生貸款利息的年度,按照每月1000元的標準定額扣除,扣除期限最長不超過240個月。納稅人只能享受一次首套住房貸款的利息扣除。

  (三)繼續教育

  根據《國務院關於印發個人所得稅專項附加扣除暫行辦法的通知》(國發〔2018〕41號)文件規定:第八條納稅人在中國境內接受學歷(學位)繼續教育的支出,在學歷(學位)教育期間按照每月400元定額扣除。同一學歷(學位)繼續教育的扣除期限不能超過48個月。納稅人接受技能人員職業資格繼續教育、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繼續教育的支出,在取得相關證書的當年,按照3600元定額扣除。

  由於我國現行稅收管理體制,稅收政策制定許可權在中央,對於您提出的“增加應屆畢業生畢業2年內個稅專項扣除”的建議,我局將結合專項附加扣除政策落實等具體工作,在充分調研的基礎上,適時向國家有關部門反映。

  感謝您對本市社會保障和稅收工作的關心和支援。

  國家稅務總局上海市稅務局

 上海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2024年5月24日

  聯繫人:杜睿 聯繫電話:54679568-68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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