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結果:解決採納
張恂委員:
您提出的《關於進一步細化落實資源迴圈利用領域惠企稅收政策的提案》的提案已收悉。對提案中指出增值稅即徵即退提交資料不明確、“反向開票”執行要求高、同時享受即徵即退和“反向開票”風險管理要求不明確的問題,並提出建立資源綜合利用産品認定標準、建立對企業合理適度的審批和檢查細則、加強政策宣介的建議,我局高度重視,逐項梳理相關政策執行情況,並會同金山區稅務局積極做好相關企業輔導工作,幫助企業正確適用政策。經研究,現將辦理情況答覆如下:
一、資源綜合利用增值稅即徵即退政策
2022年3月1日起,按照《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完善資源綜合利用增值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40號) 要求,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銷售自産的資源綜合利用産品和提供資源綜合利用勞務,可享受增值稅即徵即退政策。文件已明確了資源綜合利用即徵即退辦理資料、辦理流程和監督管理等要求。
二、資源回收企業“反向開票”政策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資源回收企業向自然人報廢産品出售者“反向開票”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4年第5號)(以下簡稱5號公告),自2024年4月29日起,自然人報廢産品出售者向資源回收企業銷售報廢産品,符合條件的資源回收企業可以向出售者開具發票。
提案中反映對自然人能否在第二年自行辦理經營所得匯算清繳作為資源回收企業享受“反向開票”政策的前置條件,5號公告中的實際要求為“稅務機關發現出售者存在未按規定辦理經營所得匯算清繳情形的,應當依法採取追繳措施,並要求資源回收企業停止向其‘反向開票’”。該條要求僅為對未按規定申報匯繳的出售者,要求資源回收企業停止向其反向開票,不影響回收企業自身反向開票資格。
三、即徵即退與“反向開票”同時適用問題
5號公告並未限制企業同時適用即徵即退和“反向開票”政策,但反向開票回收的再生資源既可用於直接銷售也可用於連續生産。其中,直接用於銷售部分不屬於即徵即退範圍,因此需企業分別核算其各項業務發生情況,對企業財務管理規範性要求較高。
下一步,市、區兩級稅務機關將會進一步加強對資源綜合利用企業的政策宣傳,輔導企業正確適用稅收政策,推動資源綜合利用行業持續健康發展。
感謝您對稅收工作的關心和支援!
國家稅務總局上海市稅務局
2025年11月 18日
聯繫人:顧煜 聯繫電話:54679568-66126
聯繫地址:肇嘉浜路800號 郵遞區號:200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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