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束日期:2018-11-19
為了貫徹落實稅收法定原則,提高立法公眾參與度,廣泛凝聚社會共識,推進科學立法、民主立法、開門立法,我們起草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維護建設稅法(徵求意見稿)》,現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公眾可以在2018年11月19日前,通過以下途徑和方式提出意見:
1.通過國家稅務總局網站(網址是:http://www.chinatax.gov.cn/)首頁的意見徵集系統提出意見。
2.通過信函方式將意見寄至:北京市海澱區羊坊店西路5號國家稅務總局財産和行為稅司(郵遞區號100038),並在信封上註明“城市維護建設稅法徵求意見”字樣。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2018年10月19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維護建設稅法
(徵求意見稿)
第一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繳納增值稅、消費稅的單位和個人,為城市維護建設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法規定繳納城市維護建設稅。
第二條 城市維護建設稅的計稅依據為納稅人實際繳納的增值稅、消費稅稅額,以及出口貨物、勞務或者跨境銷售服務、無形資産增值稅免抵稅額。
對進口貨物或者境外單位和個人向境內銷售勞務、服務、無形資産繳納的增值稅、消費稅稅額,不徵收城市維護建設稅。
第三條 城市維護建設稅的稅率如下:
(一)納稅人所在地在市區的,稅率為7%;
(二)納稅人所在地不在市區的,稅率為5%。
第四條 城市維護建設稅的應納稅額按照納稅人實際繳納的增值稅、消費稅稅額和出口貨物、勞務或者跨境銷售服務、無形資産增值稅免抵稅額乘以稅率計算。
第五條 對實行增值稅期末留抵退稅的納稅人,允許其從城市維護建設稅的計稅依據中扣除退還的增值稅稅額。
第六條 對出口貨物、勞務和跨境銷售服務、無形資産以及因優惠政策退還增值稅、消費稅的,不退還已繳納的城市維護建設稅。
第七條 城市維護建設稅的免稅、減稅項目由國務院規定。
第八條 城市維護建設稅由稅務機關依照本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的有關規定徵收管理。
第九條 城市維護建設稅扣繳義務人為負有增值稅、消費稅扣繳義務的單位和個人。
第十條 城市維護建設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繳納增值稅、消費稅的當日。
城市維護建設稅扣繳義務發生時間為扣繳增值稅、消費稅的當日。
第十一條 城市維護建設稅納稅地點為實際繳納增值稅、消費稅的地點。
扣繳義務人應當向其機構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其扣繳的稅款。
第十二條 城市維護建設稅按月或者按季計徵。不能按固定期限計徵的,可以按次計徵。
實行按月或者按季計徵的,納稅人應當於月度或者季度終了之日起十五日內申報並繳納稅款。實行按次計徵的,納稅人應當於納稅義務發生之日起十五日內申報並繳納稅款。
扣繳義務人解繳稅款的期限,依照前兩款規定執行。
第十三條 本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1985年2月8日國務院發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維護建設稅暫行條例》同時廢止。
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維護建設稅法(徵求意見稿)》的説明
為落實稅收法定原則,按照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財政部、稅務總局會同有關部門起草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維護建設稅法(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徵求意見稿》)。現説明如下:
一、立法的必要性
1985年2月,國務院公佈《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維護建設稅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暫行條例》),規定自1985年起徵收城市維護建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以納稅人實際繳納的增值稅、消費稅稅額為計稅依據,按納稅人所在地在市區、縣城和鎮或者其他地區,分別適用7%、5%和1%的稅率。《暫行條例》實施以來,運作比較平穩。2000年至2017年,全國累計徵收城市維護建設稅35350億元,年均增長15%,其中2017年徵收城市維護建設稅4362億元。城市維護建設稅對組織財政收入、加強城市維護建設發揮了重要作用。
《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提出“落實稅收法定原則”,制定城市維護建設稅法是重要任務之一,已列入全國人大常委會和國務院立法工作計劃。制定城市維護建設稅法,有利於完善城市維護建設稅法律制度,增強科學性、穩定性和權威性,有利於構建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需要的現代財稅制度,有利於深化改革開放和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
二、立法的總體考慮
從實際情況看,城市維護建設稅稅制要素基本合理,運作比較平穩,可基本保持現行稅制框架和稅負水準總體不變,將《暫行條例》上升為法律。同時,根據實際情況,對城市維護建設稅的部分規定作相應調整。
三、《徵求意見稿》的主要內容
(一)關於納稅人。
《徵求意見稿》規定:城市維護建設稅的納稅人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繳納增值稅、消費稅的單位和個人(第一條)。
(二)關於計稅依據和應稅範圍。
與《暫行條例》及現行相關規定保持一致,《徵求意見稿》規定:城市維護建設稅的計稅依據為納稅人實際繳納的增值稅、消費稅稅額,以及出口貨物、勞務或者跨境銷售服務、無形資産增值稅免抵稅額。同時,明確對進口貨物或者境外單位和個人向境內銷售勞務、服務、無形資産繳納的增值稅、消費稅稅額,不徵收城市維護建設稅(第二條)。
(三)關於稅率。
《徵求意見稿》規定:納稅人所在地在市區的,稅率為7%;納稅人所在地不在市區的,稅率為5%(第三條)。
與《暫行條例》相比,《徵求意見稿》取消了“納稅人所在地不在市區、縣城或鎮的,稅率為1%”的規定。主要理由是:適用1%稅率的納稅人中,許多註冊登記在非城鎮地區,但其生産經營地在城鎮,造成企業稅負不公平。為促進公平競爭,避免産生稅收洼地,不再設置1%的稅率。考慮到適用1%稅率的企業戶數少且納稅規模很小,取消該檔稅率對企業負擔影響不大。
(四)關於特殊情形的處理規定。
對實行增值稅期末留抵退稅的納稅人,為避免額外增加其附加稅負擔,《徵求意見稿》延續了現行規定,明確向納稅人退還的增值稅稅額允許從城市維護建設稅的計稅依據中扣除(第五條)。與現行規定保持一致,《徵求意見稿》明確,對出口貨物、勞務和跨境銷售服務、無形資産以及因優惠政策退還增值稅、消費稅的,不退還已繳納的城市維護建設稅(第六條)。
(五)關於稅收減免。
考慮到城市維護建設稅以納稅人實際繳納的增值稅、消費稅稅額為計稅依據,減免增值稅、消費稅的,相應減免城市維護建設稅,一般不單獨規定城市維護建設稅的減免稅情形。對特殊情形需要免征、減徵城市維護建設稅的,由國務院規定。(第七條)
此外,《徵求意見稿》還對城市維護建設稅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納稅期限、申報納稅地點等徵收管理事項作了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