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落實2018年12月29日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佔用稅法》,財政部會同我局起草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佔用稅法實施辦法(徵求意見稿)》。現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公眾可以在2019年 5月17 日前,通過以下途徑和方式提出意見:
1.通過國家稅務總局網站(網址是:http://www.chinatax.gov.cn)首頁的意見徵集系統提出意見。
2.通過信函方式將意見寄至:北京市海澱區羊坊店西路5號國家稅務總局財産和行為稅司(郵遞區號100038),並在信封上註明“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佔用稅法實施辦法徵求意見稿”字樣。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2019年4月18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佔用稅法實施辦法
(徵求意見稿)
第一條 為了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佔用稅法》(以下簡稱稅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經申請批准佔用耕地的,納稅人為農用地轉用審批文件中標明的建設用地人;農用地轉用審批文件中未標明建設用地人的,納稅人為用地申請人。
未經批准佔用耕地的,納稅人為實際用地人。
第三條 實際佔用的耕地面積,包括經批准佔用的耕地面積和未經批准佔用的耕地面積。
第四條 基本農田,是指依據《基本農田保護條例》劃定的基本農田保護區範圍內的耕地。
第五條 免稅的軍事設施,具體範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軍事設施保護法》第二條所列建築、場地。
第六條 免稅的學校,具體範圍包括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批准成立的大學、中學、小學、學歷性職業教育學校以及特殊教育學校,以及經省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批准成立的技工院校。
學校內經營性場所和教職工住房佔用耕地的,按照當地適用稅額繳納耕地佔用稅。
第七條 免稅的幼兒園,具體範圍限于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登記註冊或者備案的幼兒園內專門用於幼兒保育、教育的場所。
第八條 免稅的社會福利機構,具體範圍限于在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登記或者備案的老年人社會福利機構、殘疾人社會福利機構、兒童社會福利機構內專門為老年人、殘疾人、孤兒和棄嬰提供養護、康復、託管等服務的場所。
第九條 免稅的醫療機構,具體範圍限于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批准設立並依法登記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機構內專門從事疾病診斷、治療活動的場所及其配套設施。
醫療機構內職工住房佔用耕地的,按照當地適用稅額繳納耕地佔用稅。
第十條 減稅的鐵路線路,具體範圍限于鐵路路基、橋梁、涵洞、隧道及其按照規定兩側留地、防火隔離帶。
專用鐵路和鐵路專用線佔用耕地的,按照當地適用稅額繳納耕地佔用稅。
第十一條 減稅的公路線路,具體範圍限于經批准建設的國道、省道、縣道、鄉道和屬於農村公路的村道的主體工程以及兩側邊溝或者截水溝。
專用公路和城區內機動車道佔用耕地的,按照當地適用稅額繳納耕地佔用稅。
第十二條 減稅的飛機場跑道、停機坪,具體範圍限于經批准建設的民用機場專門用於民用航空器起降、滑行、停放的場所。
第十三條 減稅的港口,具體範圍限于經批准建設的港口內供船舶進出、停靠以及旅客上下、貨物裝卸的場所。
第十四條 減稅的航道,具體範圍限于在江、河、湖泊、港灣等水域內供船舶安全航行的通道。
第十五條 減稅的水利工程,具體範圍限于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建設的防洪、排澇、灌溉、引(供)水、灘塗治理、水土保持、水資源保護等各類工程及其配套和附屬工程建(構)築物佔壓地和經批准的管理範圍用地。
第十六條 納稅人符合稅法第七條規定情形,享受免征或者減徵耕地佔用稅的,應當留存相關證明資料備查。
第十七條 根據稅法第八條的規定,納稅人改變佔地用途,不再屬於免征或減徵情形的,應自改變用途之日起30日內申報補繳稅款,補繳稅款按改變用途的實際佔用耕地面積和改變用途時當地適用稅額計算。
第十八條 臨時佔用耕地,是指經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批准,在一般不超過二年內臨時使用耕地並且沒有修建永久性建築物的行為。
依法復墾應由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會同有關行業管理部門認定並出具驗收合格確認書。
第十九條 因挖損、採礦塌陷、壓佔、污染等損毀、佔用耕地屬於稅法所稱的非農業建設,應依照稅法規定繳納耕地佔用稅;自自然資源、生態環境等相關部門認定損毀、佔用耕地之日起三年內依法復墾,恢復種植條件的,比照稅法第十一條規定辦理退稅。
第二十條 園地,包括果園、茶園、橡膠園、其他園地。
前款的其他園地包括種植桑樹、可可、咖啡、油棕、胡椒、藥材等其他多年生作物的園地。
第二十一條 林地,包括喬木林地、竹林地、紅樹林地、森林沼澤、灌木林地、灌叢沼澤、其他林地,不包括城鎮村莊範圍內的綠化林木用地,鐵路、公路徵地範圍內的林木用地,以及河流、溝渠的護堤林用地。
前款的其他林地包括疏林地、未成林地、跡地、苗圃等林地。
第二十二條 草地,包括天然牧草地、人工牧草地。
第二十三條 農田水利用地,包括農田排灌溝渠及相應附屬設施用地。
第二十四條 養殖水面,包括人工開挖或者天然形成的用於水産養殖的河流水面、湖泊水面、水庫水面、坑塘水面及相應附屬設施用地。
第二十五條 漁業水域灘塗,包括專門用於種植或者養殖水生動植物的沿海灘塗和內陸灘塗。
第二十六條 直接為農業生産服務的生産設施,是指直接為農業生産服務而建設的建築物和構築物。具體包括:儲存農用機具和種子、苗木、木材等農業産品的倉儲設施;培育、生産種子、種苗的設施;畜禽養殖設施;木材集材道、運材道;農業科研、試驗、示範基地;野生動植物保護、護林、森林病蟲害防治、森林防火、木材檢疫的設施;專為農業生産服務的灌溉排水、供水、供電、供熱、供氣、通訊基礎設施;農業生産者從事農業生産必需的食宿和管理設施;其他直接為農業生産服務的生産設施。
第二十七條 未經批准佔用耕地的,耕地佔用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納稅人實際佔用耕地的當日。
因挖損、採礦塌陷、壓佔、污染等損毀、佔用耕地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自然資源、生態環境等相關部門認定損毀、佔用耕地的當日。
第二十八條 納稅人佔用耕地,應當在耕地所在地申報納稅。
第二十九條 在農用地轉用環節,用地申請人能舉證建設用地人使用耕地用途符合稅法第七條第一款規定的免稅情形的,免征用地申請人的耕地佔用稅;在供地環節,建設用地人使用耕地用途符合稅法第七條第一款規定的免稅情形的,由用地申請人和建設用地人共同申請,按退稅管理的規定退還用地申請人已經繳納的耕地佔用稅。
第三十條 由相關部門向稅務機關提供的農用地轉用、臨時佔地等資訊,包括自然資源、農業農村、水利、生態環境等相關部門應當提供的農用地轉用資訊、城市和村莊集鎮按批次建設用地轉而未供資訊、經批准臨時佔地資訊、未批先佔農用地查處資訊、土地損毀資訊、土壤污染資訊、土地復墾資訊、草場使用和漁業養殖權證發放資訊等。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本地區跨部門耕地佔用稅部門協作和資訊交換工作機制。
第三十一條 納稅人佔地類型和面積以自然資源等相關部門提供的相關材料為準;未提供相關材料或者材料資訊不完整的,經主管稅務機關提請,由自然資源等相關部門出具認定意見。
第三十二條 納稅人的納稅申報數據資料異常或者納稅人未按照規定期限申報納稅的,包括下列情形:
(一)納稅人改變原佔地用途,不再屬於免征或者減徵耕地佔用稅情形,未按照規定進行申報。
(二)納稅人已申請用地但尚未獲得批准先行佔地開工,未按照規定進行申報。
(三)納稅人實際佔用耕地面積大於批准佔用耕地面積,未按照規定進行申報。
(四)納稅人未履行報批程式擅自佔用耕地,未按照規定進行申報。
(五)其他應提請相關部門復核的情形。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2008年2月26日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公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佔用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同時廢止。
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佔用稅法實施辦法(徵求意見稿)》的説明
為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佔用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十八號,以下簡稱稅法),財政部會同稅務總局研究起草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佔用稅法實施辦法(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徵求意見稿》),進一步明確和規範了稅法相關事項。現將《徵求意見稿》起草的基本原則和主要內容説明如下:
一、《徵求意見稿》起草的基本原則
《徵求意見稿》的起草主要遵循了以下原則:1.體現耕地佔用稅法的立法宗旨,加強耕地保護。2.在概念上與現行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保持基本一致。3.在內容上與現行耕地佔用稅政策保持銜接,基本與原《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佔用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以下簡稱《實施細則》)一致,並將行之有效的稅收政策上升為部門規章。4.在操作上按照稅法的規定,明確稅收徵繳的具體程式以及相關部門涉稅資訊共用機制和工作配合機制,為徵收機關和納稅人提供便利,使稅法更具有可操作性。
二、《徵求意見稿》的主要內容
《徵求意見稿》在遵循上述基本原則的基礎上,對稅法中相關事項進行了明確和規範。
(一)關於納稅人
目前,佔用耕地存在經批准佔地和未經批准佔地兩種情況。同時,經批准佔地也存在批復文件中標明“建設用地人”和未標明“建設用地人”的情況。根據稅法的規定,為進一步明確具體納稅人,《徵求意見稿》規定“經申請批准用地的,納稅人為農用地轉用審批文件中標明的建設用地人;農用地轉用審批文件中未標明建設用地人的,納稅人為用地申請人。未經批准佔地的,納稅人為實際用地人”(第二條)。
(二)關於徵收範圍
1.關於“從事非農業建設”。為了從嚴保護耕地,並便於操作和理解,《徵求意見稿》根據《土地管理法》、《土壤污染防治法》、《土地復墾條例》有關精神,明確因挖損、採礦塌陷、壓佔、污染等損毀、佔用耕地屬於稅法所稱的非農業建設,應依照稅法規定繳納耕地佔用稅(第十九條)。
2.關於“實際佔用耕地”。考慮到實際佔用耕地中既存在經批准佔地,也存在未經批准佔地,兩種佔地都應徵稅,《徵求意見稿》明確稅法第四條所稱“實際佔用耕地面積”,包括經批准佔用的耕地面積和未經批准佔用的耕地面積(第三條)。
3.關於“臨時佔用耕地”。為了便於實際操作,《徵求意見稿》根據《土地管理法》有關臨時佔地的規定,明確稅法第十一條所稱臨時佔用耕地是指經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批准,在一般不超過二年內臨時使用耕地並且沒有修建永久性建築物的行為,同時明確稅法第十一條所稱依法復墾,應由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會同有關行業管理部門認定並出具驗收合格確認書(第十八條)。
4.關於“園地”“林地”“草地”“農田水利用地”“養殖水面”“漁業水域灘塗”等具體認定範圍。《徵求意見稿》參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土地利用現狀分類》(GBT 21010-2017),對這些農用地的具體範圍進行了明確(第二十條至第二十五條)。
5.關於“直接為農業生産服務的生産設施”。關於稅法第十二條中“直接為農業生産服務的生産設施”的具體認定範圍,《徵求意見稿》沿用了《實施細則》的規定(第二十六條)。
(三)關於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和納稅地點
稅法沒有規定納稅地點,也沒有規定未經批准佔用耕地以及損毀耕地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規範稅制和避免執行中産生爭議,《徵求意見稿》規定納稅地點為佔用耕地所在地,並規定未經批准佔用耕地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納稅人實際佔用耕地的當日,損毀耕地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相關部門認定損毀的當日(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
(四)關於減免稅的具體適用範圍
根據現行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以耕地佔用稅現行政策執行的口徑為基礎,《徵求意見稿》對稅法中規定減免稅的“軍事設施”“學校”“幼兒園”“社會福利機構”“醫療機構”“鐵路線路”“公路線路”“飛機場跑道”“停機坪”“港口”“航道”“水利工程”等的具體範圍作了具體規定(第五條至第十五條)。
(五)關於部門協稅義務
為增強稅收執法可操作性,降低稅收執法風險,《徵求意見稿》進一步明確了相關部門協稅義務,如自然資源、農業農村、水利、生態環境等相關部門提供農用地轉用、臨時佔地等資訊的具體內容,納稅人佔地類型和面積的認定部門等(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
(六)關於《徵求意見稿》的實施日期
考慮到稅法將於2019年9月1日起施行,為了不影響耕地佔用稅的徵收並與稅法相銜接,《徵求意見稿》擬與稅法同步施行,同時廢止《實施細則》(第三十三條)。